卷二三 經部二十三


  禮類存目一
  周禮補亡六卷(衍聖公孔昭煥家藏本)
  元邱葵撰。葵字吉甫,莆田人。《閩書》作同安人,未之詳也1。是書本俞庭椿、王與之之說,謂《冬官》一職散見五官。“又參以諸家之說,訂定天官之屬六十2、地官之屬五十七、春官之屬六十、夏官之屬五十九3、秋官之屬五十七4、冬官之屬五十四。”又云:“先王不能以祿食養無用之官,故《周官》雖曰三百六十,而兼攝相半。如掌葛徵絺綌、掌染草斂染草之類5,每官掌一事,無是事未必有是官也。”其說皆自信不疑。《周禮》一書,不過闕《冬官》耳。至南宋淳熙、嘉熙之閒,俞、王二家倡為異說,而五官俱亂。葵又從而推波助瀾。《閩書》稱:“宋末科舉廢,葵杜門勵學,居海嶼中,因自號釣磯翁。所著有《易解義》、《書解義》、《詩口義》、《春秋通義》、《四書日講》、《周禮補亡》。”今諸書散佚,惟此書為世所詬病,轉以見異而存。據葵自序,書蓋成於泰定丙子,葵年八十一矣6。虚殫一生之力,使至今談《周禮》者稱俞庭椿為變亂古經之魁,而葵與王與之為煽助異說之黨,不亦傎歟?其書世有二本。其一分六卷,題曰《周禮註》。其一即此本,不分卷數,而題曰《周禮冬官補亡》。《經義考》又作《周禮全書》,而註曰“一作《周禮補亡》”。案此書别無他長,惟補亡是其本志,故今以《補亡》之名著錄焉。
  【彙校】
  1.雍正《福建通志》卷四五《泉州府·人物》云:“丘葵,字吉甫,同安人……所著有……《周禮補亡》。”何喬遠《閩書》卷一二七、《明一統志》卷七五《泉州府·人物》丘葵傳、民國《同安縣志》卷二九《人物·儒林》丘葵傳亦作同安人。而雍正《福建通志》莆田、乾隆《莆田縣志》無其人。
  2.“六十”,底本作“五十九”,據明弘治十四年錢俊民刻本此書自述原文及殿本改。
  3.“五十九”,底本作“五十”,據自述原文及殿本改。
  4.“五十七”,殿本作“五十九”,誤,據自述原文。
  5.“掌染草斂染草”,殿本作“及掌染徵染”,自述原文作“掌染草徵染草”。
  6.泰定無丙子。有泰定元年甲子丘葵序,自稱時年八十一。又葉德輝《郋園讀書志》卷一云:“《周禮補亡》六卷,泰定甲子自刻本”。(胡玉縉:《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補正》;曹正元:《四庫全書總目提要》偶證三十例;楊武泉:《四庫全書總目辨誤》;林祖泉:《四庫全書》中莆人著述辨誤;杜澤遜:《四庫存目標註》)
  周禮集註七卷(兩淮馬裕家藏本)
  明何喬新撰。喬新字廷秀,江西廣昌人。景泰甲戌進士,官至刑部尚書,諡文肅。事蹟具《明史》本傳。是書謂《冬官》不亡,大約沿俞庭椿、王與之、邱葵及晏璧偽託吳澄之說,臆為竄亂。如引邱葵說,謂太史直筆而書,為天官之屬無疑。不知《太史》之文曰“讀禮書而協事1”,又曰“以書協禮事2”,又曰“執其禮事”,然則《太史》當入《春官》,經有明文可據。《唐職官志》以太史令屬禮曹,是其遺意。今并入《天官》,既不通經,且不明史矣。又如引偽本吳澄《考註》說3,謂諸子掌國子之倅,使之修德學道,當入教官之屬。不知《諸子》之職曰“若有兵甲之事,則授之車甲,合其卒伍,置其有司,以軍法治之”,蓋主以戎事詔國子,故隸《司馬》。今徒以修德學道之語,并入《司徒》,則《夏官·都司馬》之職曰“掌其政學”,亦未嘗不及於教,將並移入《司徒》歟?是皆妄取前人謬戾之論,割裂倒置,踵其失而加甚。故前後義例率不能自通4,徒為談《周禮》者所詬病耳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書”,殿本脱,據《周禮·大史》原文。
  2.“書”,殿本作“事”,誤,據《周禮·大史》原文。
  3.“說”,殿本無。
  4.殿本“不”上有“多”字。
  周禮定本四卷(兩江總督採進本)
  明舒芬撰。芬有《周易箋》,已著錄。兹編亦其所著《梓溪內集》之一。大旨祖俞庭椿《冬官》不亡,雜出於五官之說,而參以偽本吳澄《考註》,復以己意進退之。凡為《五官敘辨》五篇、《六官圖說》一篇、《周官剔偽》一篇、《周禮正經》六篇。删舊本《考工記》,移《天官·太宰》、《地官·大司徒》之文以入於《冬官·大司空》,移《小司徒》及《遂人》之文入《小司空》。又移《天官》之掌舍、幕人、掌次,《地官》之遂師、遂大夫、縣正、鄙師、酇長、里宰、鄰長、土訓、誦訓、司稼、草人、稻人、場人、囿人、載師、閭師、縣師、均人、稍人、旅師、山虞、林衡、川衡、澤虞、跡人、卝人、角人、羽人、掌葛、掌染草1、掌炭、掌茶、掌蜃、舂人、廩人、舍人、倉人2、遺人、委人、稿人,《夏官》之掌畜、職方氏、形方氏、山師、川師、邍師、司勳、量人,以屬《冬官》。《明史》芬本傳稱:“芬精於《周禮》,嘗謂《周禮》視《儀禮》、《禮記》猶蜀之視吳、魏。疾革,其子請所言,惟以未及表章《周禮》為恨。”於是經可云篤信。夫俞氏之書為荒經蔑古之祖,芬不能訂正其訛,乃噓其已燼之焰而更加厲焉。甚且删削舊文,十幾二三,自命曰“定本”,傎彌甚矣3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草”,殿本脱,明萬曆四十八年刻《梓溪文鈔》收此書,其《周禮正經·冬官篇》有掌染草。
  2.“廩人、舍人、倉人”,底本作“舍人、倉人、廩人”,據《周禮正經·冬官篇》原序及殿本改。
  3.“夫俞氏之書”至“傎彌甚矣”,殿本作“乃從俞庭椿之謬說,虚耗聰明,徒貽嗤點,不亦深可惜歟”。
  讀禮疑圖六卷(兩江總督採進本)
  明季本撰。本有《易學四同》,已著錄。是書辨論《周禮》賦役諸法,祖何休、林孝存之說,以為戰國策士之所述。前三卷以其疑《周禮》者為圖辨之。後三卷依據《孟子》立斷,因及後代徭役、軍屯之法,論其得失。大旨主於輕徭薄賦,其意未始不善,其說亦辨而可聽。然古今時勢各殊,制度亦異,有不得盡以後世情形推論前代者。至其牽合《魯頌》“公車千乘,公徒三萬”,則欲改《小司徒》“四井為邑,四邑為丘,四甸為縣,四縣為都”之文,謂“四”當作“五”。又增“四都為同”一語,則更輾轉竄亂矣。蓋本傳姚江之學,故高明之過,其流至於如斯也1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其流”,殿本作“末流”。
  考工記述註二卷(福建巡撫採進本)
  明林兆珂撰。兆珂有《詩經多識編》,已著錄。此編因《考工記》一書文句古奧,乃取漢、唐註疏參訂訓詁,以疏通其大意。於《記》文皆旁加圈點,綴以評語。蓋倣謝枋得批《檀弓》標出章法、句法、字法之例,使童蒙誦習,以當古文選本,於名物制度絕無所發明。末附《考工記圖》一卷,亦林希逸之舊本,無所增損也1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也”,殿本無。
  周禮訓雋二十卷(副都御史黄登賢家藏本)
  明陳深撰。深字子淵,長興人。嘉靖乙酉舉人,官至雷州府推官,是書略無考證,而割裂五官歸於《冬官》,則沿俞庭椿輩之謬論,無足錄也1。1.“是書略無考證”至“無足錄也”,殿本作“是書割裂五官,沿俞庭椿之說,於經義無所發明”。
  周禮因論一卷(浙江汪啟淑家藏本)
  明唐樞撰。樞有《易修墨守》,已著錄。是書以民極為《周禮》本原,蓋本葉時《禮經會元》之說,謂《詩》蔽以一言曰“思無邪”1,《周禮》蔽以一言曰“為民極”也。其駁夏休《井田譜》之妄,亦卓然有識。然其文如語錄2,寥寥數條,未為詳備,不足以言詁經也3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曰”,殿本脱。
  2.殿本“錄”下有“之體”二字。
  3.“不足以言詁經也”,殿本無。
  周禮發明一卷(江西巡撫採進本)
  明沈珤撰1。珤字林珍,德清人。嘉靖癸丑進士,官至兵部郎中。是編於六官之後各為總論一篇。《冬官》一職,則雜取司徒之屬補其闕2,蓋用《三禮考註》之本。所錄經文,頗多删節3。所謂發明者寥寥數頁,亦僅如鄉塾之講章4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沈珤”,殿本作“沈瑤”,下同,疑誤,“珤”同“寶”,與“字林珍”相合。
  2.“《冬官》一職,則雜取司徒之屬補其闕”,殿本作“皆無深意。其雜取司徒之屬以補《冬官》”。
  3.殿本“頗”上有“亦”字。
  4.“所謂發明者寥寥數頁,亦僅如鄉塾之講章”,殿本無。
  周禮述註六卷(編修鄭際唐家藏本)
  明金瑤撰。瑤有《六爻原意》,已著錄。是書成於萬曆己卯。前有瑤自序並所作凡例十條,謂《周禮》之文為漢儒所竄改,其中有偽官亂句,悉為考定,别以陰文書之。大旨本元吳澄《三禮考註》、明何喬新《周禮集註》之說,而又以臆見更定之。其《補冬官》之末,附以《改官議》、《改文議》二篇,即評論二氏之得失者也。案《冬官》不亡,亂入五官之邪說,倡於宋俞庭椿,益之以元之邱葵,皆變亂古文,為經學之蟊賊。至吳澄《三禮考註》,本晏璧所偽託,實亦沿三家之流弊。何喬新之《集註》,又其重儓也。瑤未見俞、邱之書,遂奉吳、何為鼻祖1。所定偽官亂句諸條。若親得周公舊本,一一互校而知者,其無稽更不足辨矣2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案《冬官》不亡”至“遂奉吳、何為鼻祖”,殿本無。
  2.“其無稽更不足辨矣”,殿本作“亦可謂果於自信矣”。
  周禮說十四卷(兩淮馬裕家藏本)
  明徐即登撰。即登字獻和,又字德峻,號匡岳1,豐城人。萬曆癸未進士,官至河南案察使。其書前十三卷解五官,不載《考工記》。末一卷為《冬官闕疑》,蓋亦取俞庭椿之說,但尚未敢改經耳。然明言某官移易為最允,某官移易為未協,已毅然斷為當改矣,何“闕疑”之云乎2?
  【彙校】
  1.“匡岳”,殿本作“匡樂”,誤,《河南通志》卷五十四《名宦上》有徐即登小傳,“字匡嶽,江西人,進士。”《千頃堂書目》卷一“易類”著錄徐即登《易說》九卷,“字德俊,别號匡岳,豐城人,李材弟子。萬曆癸未進士,河南案察使。”
  2.“然明言某官移易為最允”至“何‘闕疑’之云乎”,殿本無。
  批點考工記一卷(內閣學士紀昀家藏本)1
  明郭正域撰。正域字美命,江夏人。萬曆癸未進士,官至禮部侍郎,諡文毅。事蹟具《明史》本傳。是編取《考工記》之文,圈點批評,惟論其章法、句法、字法。每節後所附註釋,亦頗淺略。蓋為論文而作,不為詁經而作也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內閣學士”,殿本作“兵部侍郎”。
  周禮完解十二卷(浙江吳玉墀家藏本)
  明郝敬撰。敬有《周易正解》,已著錄。此書亦謂《冬官》散見於五官而又變幻其辭,謂陽分六官以成歲序,陰省冬官以法五行,穿鑿尤甚。中閒橫生枝節,不一而足。如典瑞職“王晉大圭,執鎮圭”,“晉”即“搢”字,鄭衆註本不誤。賈疏云:“搢,插也。謂插大圭長三尺玉笏於帶閒,手執鎮圭尺二寸。”其義亦最明。而敬謂:“接見曰晉。晉,進也。行禮從容漸進,如日之升”,以附會於經文“朝日”之語。果終歲如是乎?此亦務勝古人之過矣。
  周禮古本訂註六卷(浙江吳玉墀家藏本)
  明郭良翰撰。良翰字道憲,莆田人。萬曆中以蔭官太僕寺寺丞。是編自序謂俞庭椿、王與之、邱葵、吳澄、何喬新五家補本,分割殊甚。不知《冬官》可以不補,五官必不可淆,五官自存,《冬官》自闕,何必强臆以亂成經。因取古本訂正之。其持論甚允。而附葉時《冬官補亡》一篇於《考工記》之前,仍俞庭椿等《冬官》散在五官之說,又自相矛盾矣。其註亦皆揣摩文句,無所考正,非解《三禮》之法也。
  古周禮六卷(兩淮馬裕家藏本)
  明郎兆玉撰。兆玉字完白,仁和人。萬曆癸丑進士。是書謂之《古周禮》者,自别於俞庭椿諸人之改本也。其註皆鈔撮舊文,罕能通貫。然暖暖姝姝守一先生之言,視他家之變亂古經,與其妄也寧拘矣。
  考工記通二卷(浙江吳玉墀家藏本)
  明徐昭慶撰。昭慶字穆如,宣城人。是書凡例有曰“此註本之朱周翰之《句解》,上而參之鄭康成,下而合之周啟明、孫士龍諸家,用成是帙。惟欲取便初學,故自忘其固陋”云云。今觀其書,多斤斤於章法、句法、字法,而典據殊少1,則凡例蓋道其實也。其中時亦自出己意,攻駁前人。如“貉踰汶則死”,此“汶”本齊、魯閒水,陸德明《音釋》不誤。而昭慶謂此是岷江,不當音“問”,引《史記》為證。不知《史記》固“汶”與“岷”通,未嘗以《考工記》之“汶”為岷江也2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典據”,殿本作“考據”。
  2.“岷江”,底本作“岷山”,據殿本改。
  重校古周禮六卷(兩江總督採進本)1
  明陳仁錫撰。仁錫有《繫辭十篇書》,已著錄。是編不用俞庭椿改本,與郎兆玉相同。其稱“重訂”,當即因兆玉本也。然五官皆移敘官於“惟王建國”之前,亦非古本。又其凡例曰:“考《漢藝文志》,是書原闕《冬官》,漢儒補以《考工記》,未免割裂聖經,不必妄為補綴。”而六卷仍列《考工記》,乃自違其說。其註釋多剽竊朱申《句解》2,體例尤為猥雜3。殆庸劣坊賈託名4,未必真出仁錫也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重校”,底本作“重訂”,據殿本改。《兩江第一次書目》著錄作《重校古周禮》,今存明末刻本此書,正文首行題“重校古周禮卷之一”,前有陳仁錫《重校古周禮》序。
  2.“剽竊”,殿本作“剽”。
  3.“尤為”,殿本無。
  4.“庸劣”,殿本無。
  周禮註疏合解十八卷(兩淮馬裕家藏本)
  明張采撰。采字受先,太倉人。崇禎戊辰進士,官臨川縣知縣,福王時為禮部員外郎。《明史·文苑傳》附見《張溥傳》中。采與溥為復社領袖,在當日聲望動天下。然此書疏淺特甚,豈亦託名耶?
  讀周禮略記六卷(浙江巡撫採進本)
  明朱朝瑛撰。朝瑛有《讀易略記》,已著錄。是書不全錄經文,但每段標其起止,云自某句至某句。其註於漢、唐舊說頗不留意。如《稻人》下駁鄭氏“每井九夫”,旁加一夫,以治溝洫。不知“旁加一夫”即所謂“閒民”者也。大概朝瑛涉獵《九經》,而《三禮》則用功較淺云。
  古周禮釋評六卷(河南巡撫採進本)
  明孫攀撰。攀字士龍,宣城人。是書因朱申《周禮句解》稍為訂補,别以音釋、評語標註上方,如村塾讀本之式,均無足採1。惟當明之季,異學爭鳴,能不删削經文,亦不竄亂次序,兢兢守鄭、賈之本,猶此勝於彼焉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如村塾讀本之式,均無足採”,殿本作“蓋村塾讀本也”。
  考工記纂註二卷(浙江巡撫採進本)
  明程明哲撰。明哲字如晦,歙縣人。是書主於評點字句,於經義無所發明。名為“纂註”,實僅剿襲林希逸《考工記圖解》之文1,其誤亦皆沿林本。惟經中“軓”字皆改為“軌”,獨與林本不同。考《詩·匏葉篇》疏曰:“《說文》云:‘軌,車轍也。軓,車軾前也2。’軌聲九,軓聲凡。”《輈人》之“軓前十尺而策半之”,鄭司農云:“軓謂軾前也”;《大馭》“王祭兩軹。祭軓,乃飲”,“古書軓為範3。杜子春云:‘範當為軓’。”《小戎傳》曰:“陰,揜軓也。”箋曰:“揜軓在軾前,垂輈上。”然則諸言“軾前”,皆謂“軓”也。《中庸》云:“車同軌”,《匠人》云:“經塗九軌”,註云:“軌謂轍廣也。”是二字辨别顯然,林希逸《圖解》尚不誤4。今明哲於希逸之誤皆襲之,其不誤者轉改之,亦可謂不善改矣5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僅”,殿本無。
  2.“車軾前也”,殿本作“車前軓也”,誤,據《詩·匏葉》疏原文。
  3.“範”,殿本作“??”,誤,《周禮·大馭》鄭註:“故書軹為??,軓為範”。
  4.“林希逸《圖解》”,殿本作“希逸”。
  5.“今明哲於希逸之誤皆襲之”至“亦可謂不善改矣”,殿本作“明哲改之,轉增一誤矣”。
  周禮說略六卷(浙江吳玉墀家藏本)
  不著撰人名氏。於《周禮》之中偶有所見,即摘其一節一語而疏之。以非解全經,故云“說略”。書中多引郝敬之說,則在敬以後矣。大抵議論多而考證少。如謂:“官屬三百六十以象天,今檢其數,乃贏其一,如《易》之大衍虚其一也。”可謂穿鑿無理1。又如《牧師》“孟春焚牧,仲春通淫”,與《月令》“季春遊牧”不合。蓋鳥獸孳尾,多乘春氣,經特略舉其大凡。仲春、季春相去無幾,不必過泥。而此書謂:“《月令》為秦時書,秦地寒涼,萬物後動,故後《周禮》一月。”不知秦地即周地,無中外南北之分也。是足見其隨文生義,不能深考事實矣2。
  【彙校】
  1.今存鈔本《周禮說略》六卷,題“松陵張嘉玲輯”,其卷一天官冢宰起首云:“六官之屬三百六十,今檢其職事適滿三百六十,有一天官冢宰不列三百六十屬,以象天也。如《易》大衍五十,虚一,此贏一也。”則其原意謂天官冢宰不列三百六十屬,以象天,非以官屬三百六十以象天。(杜澤遜:《四庫提要條辨》)
  2.《周禮·牧師》鄭註云:“《月令》‘季春乃合累牛騰馬游牝于牧’,秦時書也,秦地寒涼,萬物後動。”則所說實本鄭註,非隨文生義。(胡玉縉:《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補正》)
  周禮文物大全無卷數(浙江巡撫採進本)
  不著撰人名氏,亦無序跋。其版為藍、朱二色,首列六官之所屬,次為制度器物諸圖,終以諸儒傳授圖。大抵轉相剿襲、摹寫失真。如《王宫制圖》,外朝為致民三詢之地,雉門為人民觀法之區,則外朝應在雉門之外,而此《圖》列於庫門之外。他若裘冕無旒,六贄未備,壇壝市肆,亦弗詳載。蓋鄉塾兔園册也。考宋乾道中,昌州楊甲作《六經圖》,其《周禮》圖曰《文物大全》,與此書之名相合。又國朝廬江盧雲英因其父所刻信州石本《五經圖》重為編輯,其《周禮》圖亦曰《文物大全》。然楊氏圖凡四十有三,盧氏圖凡五十有一,均與此本不符。疑坊肆書賈於盧氏《五經圖》中摘其《周禮》諸圖1,而稍稍竄亂之,别為一書以售其欺耳2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盧氏”,殿本作“楊氏”,誤。
  2.“其”,殿本無。
  周禮訂釋古本無卷數(江蘇巡撫採進本)
  國朝王芝藻撰。芝藻有《大易疏義》,已著錄。是書前有康熙丁丑自序。大抵宗俞庭椿之說而小變之,謂:“《冬官》未亡而不必補,《考工記》之文奇變而軌乎法,非周公莫能為之。虚其官而詳具其法,官省則繁費減,法詳則凡事有。作五官可以兼攝,冬官可無設也。”其說甚巧。然鄭封於宣王時,秦封於孝王時,周公安得稱“鄭之刀”,又安得稱“秦無廬1”?是開卷即無以自解,更奚論其他也?其解“九賦”云:“邦中四郊即鄉遂地。”是併百里為郊、六鄉在遠郊、六遂在甸之異,亦未詳考。惟《遂人溝洫說》云:“《遂人》所謂‘十夫’者,十井之夫也。其云‘十夫有溝’,則是十井之遂同歸於溝也,故《匠人》謂之‘井閒’。既謂之‘閒’,則非一井可知。”較舊註差為明晰耳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安”,殿本脱。
  高註周禮二十二卷(兩江總督採進本)
  國朝高愈撰。愈字紫超,無錫人。順治中歲貢生。《江南通志》載愈著《周官集解》十六卷,當即是書。其分卷各異,殆傳寫者不同也。書中採前人之說多本諸王昭禹《訂義》1,亦閒有發明。其中有最駁者數條。如《大司徒》:“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,其食者半。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,其食者三之一。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,其食者三之一。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,其食者四之一。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,其食者四之一。”鄭康成註謂其食者半、參之一、四之一者,乃天子食此諸侯之貢也,不用先鄭之說。愈謂諸侯自食其半、三之一、四之一,而以其餘貢天子。其說頗詆康成。今考《春秋·昭公十三年傳》曰:“昔天子班貢,輕重以列。列尊貢重,周之制也。”杜註:“公侯地廣,故所貢者多。”如愈所說,公地五百里乃自食其半,以其半貢天子;侯伯地四百里、三百里,僅自食其三之一,乃以其二貢天子;子男地二百里、一百里,僅自食其四之一,乃以其三貢天子。則尊反貢輕,而卑反貢重矣。《昭公十三年傳》又曰:“卑而貢重者,甸服也。”杜註:“甸服謂天子畿內共職貢,即公卿大夫之采地。”鄭元《小司徒》註:“采地,食者皆四之一。公凡四都,一都之田稅入於王。卿凡四縣,一縣之田稅入於王。大夫凡四甸,一甸之田稅入於王。”是食采者卑與尊同,故云卑而貢重2。是周制甸服貢重3,尚不過四分之一,而邦國所貢乃至於三之二4、四之三乎?《司勳》文曰:“凡頒賞地,三之一食。”註云:“賞地之稅三分,王食其一。”與《大司徒》所云其食者半,其食者三之一、四之一,均為王之所食,與《大司徒》文例義略同。愈乃不一置解,而獨於此别生異說,似未貫洽全經也5。又《小司徒》曰:“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。九夫為井,四井為邑,四邑為丘,四丘為甸,四甸為縣,四縣為都。”鄭元註曰:“此謂造都鄙也。”愈乃曰:“四縣為都,計田止一千二十四井,以《稍人》丘乘法推之,止得兵車六十四乘,視百乘之家猶遜焉。而《傳》稱先王之制,大都三國之一,中五之一,小九之一。今此八千一百九十二家,不能當天子六鄉、六遂十五之一。是猶不足稱小都,而況大都乎?”今考《春秋·隱公元年傳》6:“先王之制,大都不過三國之一。”杜註謂都城當國三分之一,非謂田邑、車乘當國三分之一也,愈不得引以為難。且四縣為都,本小都也,積四小都乃為大都。今愈以四縣之都為大都,於鄭註尚未詳考。又《春秋·襄公二十七年傳》曰:“惟卿備百邑。”杜註云:“此一乘之邑”,孔疏云:“百乘為采邑之極”。《坊記》疏謂公之孤、侯伯之卿與天子之三公同,俱方百里。是惟大都方百里者乃得有百乘,而天子之卿止得小都五十里,安得同於侯伯之卿?又寧以不及百乘為嫌耶?至四縣為都,凡一千二十四井,以《司馬》“甸出一乘”之法求之,所出本不及十六乘,而愈乃謂得兵車六十四乘,尤舛誤矣。《稍人》:“掌丘乘之政令”,鄭讀“乘”為“甸”,謂掌丘及甸之政令也。愈謂“乘”字不當改讀,遂謂一丘出一乘。考《春秋·成公元年》“三月,作丘甲。”杜註:“長轂一乘,甸所賦。今魯使丘出之,譏重斂,故書。”若《稍人》已令丘出一乘,則興周之制也,《春秋》又何得書以示譏耶?又《韓詩》“維禹敶之”,《毛詩》“敶”作“甸”。“敶”訓曰“乘”,“甸”亦訓曰“乘”。古陳、乘、甸三字音同,故讀“乘”為“甸”。愈不知古音,故有此疑,是亦妄難鄭氏也。他如謂郊社相對,社即祭地,更無北郊;“九夫為井”即十夫有溝,都、鄙、鄉遂不異制。則均襲舊文,無庸更辨者矣。
  【彙校】
  1.《周禮訂義》乃王與之所作,王昭禹所著為《周禮詳解》。(胡玉縉:《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補正》)
  2.殿本“重”下有“也”字。
  3.“是”,殿本作“然則”。
  4.“而”,殿本作“豈”。
  5.“貫洽”,殿本作“參考”。
  6.“元年”,殿本作“二年”,誤,據《春秋左傳·隱公元年》原文。
  周禮惜陰錄六卷(兩江總督採進本)
  國朝徐世沐撰。世沐有《周易惜陰錄》,已著錄。是編於典制罕所考證,惟推求於文句之閒,好以臆斷。如“王齋日三舉”,所以增一舉者,為助氣以行禮。而世沐謂“三”字誤,當作“不”,則致齋豈茹素之謂乎?《樂師職》“帗舞”,帗之為羽,無可疑者。而世沐獨取先鄭“祓除”之義,亦為未合1。《考工記》“畫繢之事,青與白相次,赤與黑相次”,自是配色之法。而世沐以為仁義相資,禮智相合,健順相成,亦過於穿鑿也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《樂師職》‘帗舞’,帗之為羽,無可疑者。而世沐獨取先鄭‘祓除’之義,亦為未合”,殿本無。
  周官辨非一卷(浙江巡撫採進本)
  國朝萬斯大撰。斯大有《儀禮商》,已著錄。是編力攻《周禮》之偽,歷引諸經之相牴牾者以相詰難。大旨病其官冗而賦重。案古經滋後人之疑者,惟《古文尚書》與《周禮》。然《古文尚書》突出於漢、魏以後,其傳授無徵,而牴牾有證。吳棫所疑1,雖朱子亦以為然;閻若璩之所辨,毛奇齡百計不能勝,蓋有由也。《周官》初出,林孝存雖相排擊,然先、後二鄭咸證其非偽。通儒授受,必有所徵。雖其書輾轉流傳,不免有所附益,容有可疑。然亦揣摩事理,想像其詞,迄不能如《尚書》一經,能指某篇為今文,某篇為古文也。斯大徒見劉歆、王安石用之而敗,又見前代官吏之濫,賦斂之苛,在在足以病民,遂意三代必無是事。竟條舉《周禮》而詆斥之,其意未始不善。而懲羹吹齏,至於非燬古經,其事則終不可訓也。魏禧疾明末諸臣屈身闖賊,遂疑《論語》論管仲、召忽一章為不出於孔子,其亦此類歟?
  【彙校】
  1.“疑”,殿本作“難”。
  周禮問二卷(浙江巡撫採進本)
  國朝毛奇齡撰。奇齡有《仲氏易》,已著錄。是書皆設為或問,辨《周禮》出戰國之末,不出劉歆。凡十七目:一論《周禮》非漢人偽作,凡四條。一論六官、三官、二官,凡二條。一論古無三司名。一論冢宰。一論《周禮》與《尚書》、《大戴禮》表裏。一論周六卿、唐虞六卿。一論司徒、司空。一論天地四時之名所始。一論宰夫。一論官名、官職同異。一論人數多寡。一論祿數不及人數。一論分土三等同異。一論九州閒田。一論《周官》非秦制。一論羅氏攻《周禮》之繆。一論與他經同文。而其書與目不甚相應,蓋亦其門人所誤題也。其持論是非相半。如《小宰》紀六官之屬各六十,賈疏謂指宫正至夏采諸職。奇齡謂經文“其屬六十”乃據六卿本職之下所屬大夫、士也。六卿各有長官,如後世所稱堂上官。除一卿、二中大夫外,所屬有下大夫四人,中士十六人,下士三十二人,合得六十人,略無闕溢。今考《春官》除宗伯卿一人、小宗伯中大夫二人,擬於堂上官,不入六十之數。則《肆師》下大夫四人,即為屬官,如後世所稱曹郎矣。乃《肆師》之職曰:“凡國之大事,治其禮儀,以佐宗伯。”賈疏曰:“肆師與小宗伯同為中下大夫,命數如一,故二人同佐宗伯。”據此,則肆師明為宗伯副貳之官,即經文亦明云肆師掌禮、治事如宗伯之儀。今奇齡必屈肆師為屬吏,同於後世之曹郎,其說似弗能通。奇齡又以《周禮》公五百里、侯四百里、伯三百里、子二百里、男一百里不合於《王制》、《孟子》,遂據《周禮》謂封國有大功者必需益地,即不能以百里、七十里、五十里限之。特約為之制,公不過五百里,侯不過四百里,伯與子、男以是為差。其說似巧。但《明堂位》“封周公于曲阜七百里”,則奇齡所謂公不過五百里者則已過之矣。加封之制,不應己創之而己又隳之也。故《司勳》文曰:“凡賞無常,輕重視功”,明乎加封亦不得立常數矣。奇齡立論,大率類此。其他不無翼經之說1,然以為戰國人作,則仍用何休六國陰謀之說,與指為劉歆所作者亦相去無幾。陽雖翼之,陰實攻之矣。與其以《儀禮》為戰國之書,同一好為異論,不足據也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如《小宰》”至“其他不無翼經之說”,殿本作“其中亦頗有精覈之論”。
  周禮節訓六卷(編修勵守謙家藏本)
  國朝黄叔琳撰。叔琳有《研北易鈔》,已著錄。是編名曰《節訓》,蓋節錄而訓釋之也。經文既非完本,所輯註文亦皆不著名氏1。觀其自序,蓋家塾私課之本。故其凡例亦曰“聊備兔園之一册”云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亦”,殿本作“又”。
  周官析疑三十六卷考工記析義四卷(安徽巡撫採進本)1
  國朝方苞撰。苞有《周官集註》,已著錄。是書以《周官》為一編,《考工記》為一編,各分篇第,世亦兩本别行。然前有顧琮序2,稱合《考工》為四十卷。則本非兩書,特不欲以河閒獻王所補與經相淆,故各為卷目耳。其書體會經文,頗得大義。然於說有難通者,輒指為後人所竄3,因力詆康成之註4。若《太宰》:“以九賦斂財賄5”,鄭註:“賦,口率出泉也。今之算泉,民或謂之賦。”苞謂“九賦”即“九職”,“邦、郊、甸、稍、縣、都之田賦,則農所貢公田之九穀與圃牧、嬪婦之貢也;關市之賦,即商賈百工之貢也;山澤之賦,即虞衡之貢也;園圃、藪牧,即邦、郊、甸、稍、縣、都之地;農工、商賈、嬪婦、臣妾、閑民,即邦6、郊、甸、稍、縣、都之人。”今考《載師》,首言園廛,次近郊,次遠郊,次甸、稍、縣、畺,明别園廛於甸、稍、縣、畺之外,則“九職”之園圃不得合於九賦之邦、郊、甸、稍、縣、都可知。苞以“九職”之圃牧、嬪婦、臣妾、閑民統於“九賦”之邦、郊、甸、稍、縣、都,而“九賦”之關市7、山澤豈獨出於邦、郊、甸、稍、縣、都之外,經文又何以别舉之乎?苞不過因“九職”內百工商賈可以當“九賦”之關市,虞衡可以當“九賦”之山澤,而園圃、藪牧、嬪婦、臣妾、閑民於“九賦”更無所歸,遂强入於邦、郊、甸、稍、縣、都之中。庶乎“九職”、“九賦”得混為一,即以斥鄭註“口率出泉”之非。而不知鄭註此文,實據本文“財賄”二字起義。《外府》曰:“掌邦布之入出”,其下曰:“凡祭祀、賓客、喪紀、會同、軍旅,共其財用之幣齎、錫予之財用。”註曰:“布,泉也。”《泉府》曰:“凡國事之財用取具焉”,此皆以泉為財。《荀子》曰:“厚刀布之斂以奪之財,重田野之稅以奪之食。”則以刀布為財,與田稅為食對舉。經於“九賦”既云“斂財賄8”,則知“九賦”內兼有泉矣。“九賦”所以供“九式”,故“九賦”曰“財賄”,而“九式”曰“財用”。凡祭祀、賓客、喪荒、羞服、工事、幣帛、芻秣、匪頒、好用,資於穀者少,資於泉者多。而泉之所入,止有市徵之絘布9、總布、質布、罰布、廛布,不過當關市之一賦,此外則惟有宅不毛者之里布,均未足以充“九式”之用。若不資泉於邦、郊、甸、稍、縣、都等,則《職歲》所云“官府、都鄙之出財用”,恐終年常不給也。考《漢書·本紀》,高祖四年,初為算賦,“民十五以上至六十五出賦錢10,人百二十為一算。”《賈捐之傳》:“民賦四十,丁男三歲一事。”是一歲每丁不過賦十三錢有奇。又《新論》:“漢宣以來,百姓賦錢,歲餘二十萬,僅二百貫耳。”較之後代封椿、留州諸色目,不及萬分之一。而周之“九賦”,視之亦云薄矣。乃苞襲宋人之說,猶以鄭註“口率出泉”為厚斂。此因末流而病其本也。又《泉府》曰:“凡民之貸者,與其有司辨而受之,以國服為之息。”苞以劉歆增竄此節,附會王莽,且謂《司市職》“以泉府同貨而斂賒”,則有賒而無貸明矣。今考《周書·大匡解》曰:“賦洒其幣,鄉正保貸。”又《管子》:“發故屋,辟故窌,以假貸,而以公量收之。”則是齊之家有貸,由於國有貸也。又《左氏傳》:“齊使有司寬政,燬關、去禁、薄斂、已責。”註曰:“除逋責11”。又成二年《傳》亦曰:“楚乃大户已責,逮鰥救乏。”考責即是貸,故《小宰》曰:“聽稱責以傳别”,鄭註:“稱責為貸予”,賈疏:“稱責謂舉責生子。於官於民,俱為稱也12。”故房元齡註《管子》“責而食者幾何家”,亦以責為出息也。然則貸民之制,自《泉府》外,既見於《小宰》,又見於《春秋傳》、《管子》,而苞指為王莽創制,誤矣。《管子·治國篇》曰:“則民倍貸以給上之徵矣”,註:“倍貸謂貸一還二。”此所謂橫斂也。若以國服為之息,約所出不過十一,略使子餘於母,以為不涸之藏。取於民者微,而濟於民者大,此先王惠鮮之精意。苞乃反以疑經,不亦過乎?又《載師》:“近郊十一,遠郊二十而三,甸、稍、縣、都皆無過十二13。”苞亦指為劉歆之所竄。不知以近郊、遠郊、甸、稍、縣、都通計之,則四十分而稅六,猶是什一而少强耳。賈疏引《異義公羊》云:“什一據諸侯邦國,《載師》特據王畿。王畿稅法輕近而重遠者,近者勞,遠者逸故也。諸侯邦國無遠近之差者,以其國地狹少,役賦事暇。”據此,則賦踰什一者止王畿內四百里。而通邦國萬里計之,仍未乖乎什一之大凡也。《禹貢》因九州差為九等,荆州田第八,賦第三;雍州田第一,賦第六。《通典》謂《禹貢》定稅什一,而輕重有九等之不同。則知什一乃統九州計之,非每州皆什一也。故《三禮義宗》謂稅俱什一,而郊內、郊外收藉不同。苞乃力詆經文,亦為勇於自信。蓋苞徒見王莽、王安石之假借經義以行私14,故鰓鰓然預杜其源。其立意不為不善,而不知弊在後人之依託,不在聖人之制作。曹操復古九州以自廣其封域,可因以議《禹貢》冀州失之過廣乎!
  【彙校】
  1.據清《抗希堂十六種》本,書名應作《考工記析疑》。(杜澤遜:《四庫存目標註》)
  2.“前有顧琮序”,殿本作“顧琮序內”。
  3.“所竄”,殿本作“增竄”。
  4.“康成”,殿本作“鄭元〔玄〕”。
  5.“以”,殿本作“有”,誤,據《周禮·太宰》原文。
  6.“即”,殿本作“則”,誤,據此書卷二原文。
  7.“而”,殿本作“則”。
  8.“九賦”,底本作“九府”,據殿本改。
  9.“止”,殿本作“上”,誤。
  10.據《漢書·高祖本紀上》“初為算賦”句下如淳註文,“六十五”乃“五十六”之誤。
  11.“除”,殿本作“陰”,誤,據《左傳·昭公二十年》註文。
  12.“俱為稱也”,殿本作“俱是稱意”,《周禮·小宰》原文作“俱是稱也”。
  13.“都”,殿本作“畺”,下同,誤,據《周禮·載師》原文。
  14.“經義”,殿本作“經文”。
  周官辨一卷(安徽巡撫採進本)
  國朝方苞撰。是書就《周禮》中可疑者摘出數條,斷以己見,分别偽、辨惑二門1。大旨以竄亂歸之劉歆,凡十篇。已錄入所著《望溪文集》中。此其初出别行之本也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二門”,殿本作“二十門”,誤。是書首二篇《辨偽》,後八篇《辨惑》。“别”當作“辨”。(胡玉縉:《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補正》)
  周禮集傳六卷(湖南巡撫採進本)
  國朝李文炤撰。文炤有《周易本義拾遺》,已著錄。是書前有自序,謂:“朱子曾稱《周禮》為天理爛熟之書,表章雖明,而訓釋未逮。諸儒之說,不能有醇無疵。因遠稽博採,上推列聖之因革,下鑒歷代之興衰1,以竊附於詩、書《集傳》之後。”其自命甚高。今觀其書,不過隨文釋義,無所考證。多引先儒議論及後世事蹟,曼衍牽合,亦非詁經之正體。惟《考工記》之前,復旁搜官名於傳、記之中,以補《冬官》之闕。計官三十有五,中有大司空、小司空、豕人、權人、都司空、家司空六官,皆不言所據。昔錢??病俞廷椿以後割取五官,殊失古本之舊,因著《冬官補亡》三卷,所補凡二十有一。其與炤相同者,惟后稷、農正、農師、水師、匠師、工師、舟牧、工正、圬人九官,司空則不立大、小之名。餘尚有十一官,為文炤所未載。殆由未見??書歟2?
  【彙校】
  1.“歷代”,殿本作“列代”,誤,據清康熙四為堂刻本此書自序原文。
  2.“由”,殿本無。
  周官翼疏三十卷(山西巡撫採進本)
  國朝沈淑撰。淑字季和,常熟人。雍正癸卯進士。是書彙輯漢、唐、宋、明以來及國朝李光地、顧炎武、方苞之說,分為五部。凡疏解經義者,曰“正義”;於本義引伸旁通者,曰“通論”;考訂註疏之失者,曰“辨正”;綜列後世事蹟、援史證經者,曰“餘論”;别著新義、以備參考者,曰“存異”。書各六卷,而總以《翼疏》為名。其《正義》六卷,則又每卷自為上、下。皆採輯前人之說,不以己見參之。書成於雍正丁未,前有自作條例十二則。
  周禮會要六卷(侍講劉亨地家藏本)
  國朝王文清撰。文清號九溪,寧鄉人。雍正甲辰進士,官至宗人府主事。是編以《周禮》註疏浩繁,但約括諸家1,略疏字義,以便讀者。其凡例稱:“經文一字不遺,亦一字不動”。然《敘官》亦經文也,自五官之長外,餘官則俱删之矣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諸家”,殿本作“諸說”。
  周禮質疑五卷(河南巡撫採進本)
  國朝劉青芝撰。青芝有《學詩闕疑》,已著錄。是書摘《周禮》舊註及前人經訓互相參證,閒亦取後代之事以引伸其義,頗與鄭、賈為難,然臆斷多而考證少。宋儒事事排漢儒,獨《三禮》註疏不敢輕詆1,知《禮》不可以空言說也2。青芝視之太易矣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註疏”,殿本無。
  2.“《禮》”,殿本作“《三禮》”。
  周禮輯義十二卷(浙江巡撫採進本)
  國朝姜兆錫撰。兆錫有《周易本義述蘊》,已著錄。是書多本《周禮訂義》1,攻詰鄭註。若謂匠人、遂人同制;井田不分都鄙、公邑;《大司馬》“凡令賦,上地家三人,中地二家五人,下地家二人”,非專指邦國,又力斥《小司徒》鄭註“旁加”之說。此類皆襲前人緒論,不足深求2。其自出新意者,如《司尊彝》“春祠、夏禴,祼用雞彝、鳥彝,皆有舟。其朝踐用兩獻尊,其再獻用兩象尊,皆有罍,諸臣之所昨也。”兆錫謂“皆有舟”與“皆有罍”對舉,則舟、罍皆是尊名。今考《禮圖》,六彝為上尊,盛三斗;六尊為中尊,盛五斗3;六罍為下尊,盛一石。故《爾雅》曰:“彝、卣、罍,器也”,郭璞註云:“皆盛酒尊”,孫炎註云:“尊、彝為上,罍為下,卣居中。”然則罍本下尊,不待兆錫申說。若以舟為尊,則未會此經之義。夫彝、尊、罍得列於上、中、下三尊者,以《司尊彝》於雞彝、鳥彝則曰“祼用”,於獻尊、象尊則曰“朝踐用”、“再獻用”,於罍則曰“諸臣之所昨”,獨於舟不著所用,則舟不得列於尊可知。兆錫但知“皆有舟”與“皆有罍”對舉,謂舟與罍同,而不知“皆有罍”句下有“諸臣所昨”明文,“皆有舟”句下别無明文,此舟、罍不同之明證也。考鄭司農曰:“舟,尊下臺,若今時承槃。”《鄉射記》曰:“命弟子設豐”,註云:“設以承其爵。”《玉藻》曰:“大夫側尊,用棜,士側尊,用禁。”亦所以承尊。舟之承尊,蓋亦猶是。安得曰尊?賈公彥疏謂舟宜若後世酒船,陸佃亦謂若今酒船。殆以形類酒船,故名曰舟耳,非以酒船即舟也。如此之類,頗傷於臆斷。至若辨賈疏“北郊用裘”之說,謂盛夏用裘必不能行,後世遂至天地合祭;謂《大司徒》公五百里、侯四百里、伯三百里、子二百里、男一百里為制賦之成數,《孟子》百里、七十里、五十里為出軍之實數,此類亦自樹一義,不為無見。然遽詆鄭元為過4,殆又談何容易也5?
  【彙校】
  1.“是書”,殿本作“此書”。
  2.“此類皆襲前人緒論,不足深求”,殿本作“皆襲前人緒論”。
  3.“五斗”,殿本作“六斗”,誤,《三禮圖集註》卷十二“蜃尊”條云:“中尊皆容五斗”。
  4.“鄭元”,殿本作“鄭云”。
  5.“殆”,底本作“始”,據殿本改。
  周禮拾義無卷數(浙江巡撫採進本)
  國朝李大濬撰。大濬,安溪人。是書採輯《註疏》及諸家之說,閒附以案語。然於《禮》家所聚訟者,如幣餘之賦,馬氏與林孝存、王與之之說不同;井田之法,《孟子》與《漢志》不同;九獻之禮,諸儒各異。皆並採其說,不加論斷。書中多載李光地說,蓋大濬為光地之族云。
  周禮三註粹鈔二卷(福建巡撫採進本)
  國朝高宸撰。宸字北侍,福清人。雍正中諸生。是書詮釋《周禮》,而不錄《考工記》。其《冬官補亡篇》有云:“俞庭椿著《復古編》,謂《冬官》不亡,雜出於五官之中。其後王次點、邱吉甫皆因之,吳草廬遂為考註”云云,是所據之本為俞廷椿《復古編》,則所謂“三註”當即指王、邱、吳三家。而書中不標名氏,直以己意融貫成文,又多迂闊不情之論1,為三家之所無。莫明其體例何似2。卷首自序一篇,亦泛論治法3、道法,無一字及著書之旨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又”,殿本無。
  2.“為三家之所無。莫明其體例何似”,殿本無。
  3.“論”,殿本作“言”。附錄
  周禮井田譜二十卷(永樂大典本)
  宋夏休撰。休,會稽人。紹興中進士。樓鑰序云:“以上書補官,一試吏而止。”亦未詳為何官也。其書因井田之法,别以己意推演,創立規制。於鄉遂之官聯、溝遂之縱橫、王侯之畿疆、田萊之差數、兵農之相因、頒祿之多寡、門子遊倅之法、兆域昭穆之制、郊社宗廟之位、城郭內外之分,以及次舍廬室市廛,次敘三鼓、四金、五常、九旗、五路、五車、和門、八節,皆摹繪為圖,若真可坐言起行者。其考訂舊文,亦多出新意。如曰:“野之萊田,以時治之而已,不必盡耕作也。以其菰蒲之利,柴蒿之屬,刈之復生,採之復出也。不然,既不謂之易,則一家之力豈能歲耕田百畝、萊二百畝?蓋萊者1,刈獲之名,虞人萊所田之野是也。”又曰:“庶人受一廛,耕百畝。適長用力,所謂‘可任用者家二人’。適子之適,力復及耕,則可任用者三人矣。故適子之適謂之餘子。雖適子之適力未及耕,而有庶子及耕,則亦三人。故庶子謂為餘夫也2。”又曰:“古之附庸不可以為國,地方百里則可以為同。《春秋》‘蕭同叔子’,何休註以為國名是也3。”又曰:“五十里為則,《大宗伯》曰:‘五命賜則’,註云:‘則者,未成國之名’。以漢制考之可見。”如是之類,尚可存備一說。至於以《管子》經言解《論語》“自經於溝瀆”為經正溝瀆之制,則附會甚矣。夫阡陌既開以後,井田廢二千餘載矣。雖以聖人居天子之位,亦不能割裂州郡,劖平城堡,驅天下久安耕鑿之民,悉奪其所有,使之蕩析變遷,以均貧富。一二迂儒,乃竊竊然私議復之,是亂天下之術也。使果能行,又豈止王安石之新法哉?同時瑞安黄毅乃為作《答問》一篇,條舉或者之說,一一為之疏通證明,殆不知其何心矣?陳傅良之序有曰:“其說以不能成都鄙者為閒田,不可為軍師者為閑民;鄉遂市官皆小者兼大者,他亦上下相攝,備其數,不必具其員,皆通論。餘多泥於度數,未必皆叶。”似稍稍致其不滿。永嘉之學,雖頗涉事功,而能熟講於成敗,此亦一證矣。此書《宋志》著錄。明唐樞作《周禮論》,力斥其謬,則樞尚及見之。朱彝尊《經義考》註曰“未見”。蓋無用之書,傳之者少也。惟《永樂大典》之內全部具存。檢覈所言4,實無可採。姑附存其目,而糾正其失如右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者”,殿本無。
  2.“為”,殿本無。
  3.“國名”,殿本作“國君”,誤,《春秋公羊傳·成公二年》“蕭同姪子者,齊君之母也”句何休註云:“蕭同,國名”。
  4.“檢覈”,殿本作“覈檢”。
  周禮沿革傳四卷(安徽巡撫採進本)
  明魏校撰。校字子才,號莊渠,崑山人。宏治乙丑進士,官至太常寺卿,遷國子監祭酒,未上卒。諡恭簡。事蹟具《明史·儒林傳》。是編取《周禮》六官之屬,證以秦漢而下官制沿革,迄明代而止。僅有《天官》、《地官》、《春官》,蓋未成之稿也。夫時殊事異,文質異宜,雖三代亦不相沿襲。校於數千年後乃欲舉陳跡以繩今,不亂天下不止。其斷斷不可,人人能解,即校亦非竟不知。特以不談三代,世即不目為醇儒,故不能不持此論耳。自序一篇故摹典誥,亦此意也。
  右禮類“周禮”之屬三十七部,二百七十七卷(內三部無卷數),附錄二部,二十四卷1,皆附存目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二十四卷”,殿本作“四十四卷”,誤。
  釋宫一卷(通行本)
  舊本題宋朱子撰。原載《晦庵大全集》中,此其别行之本也。然實李如圭作,編集者誤入,說見如圭《釋宫》條下。
  儀禮節解十七卷(浙江汪啟淑家藏本)
  明郝敬撰。敬有《周易正解》,已著錄。敬所作《九經解》,皆好為議論,輕詆先儒。此編尤誤信樂史“五可疑”之說,謂《儀禮》不可為經,尤其乖謬。所解亦粗率自用,好為臆斷。如《士昬禮》“升自西階”一條,經於“饗婦”而後云:“舅姑降自西階,婦降自阼階”,則未饗以前婦固不得以主自處,婿亦不得以室相授。升自西階,在婦為無專制之義,在婿則亦猶舅姑於婦先以客禮之之義。而敬謂:“父在,子不由阼”,不知為人子者居不主奧,而此時何以即席於奧耶?蓋由此升者,特以道婦故也。於“舅坐,答拜”一條,又謂:“新婦拜舅立,而使其舅坐答拜之,於理未當”。不知此是婦人肅拜,故舅坐以答之。尊卑之分宜然,無可疑也。又如《士冠禮》“七體”、“二十一體”,度數宜詳;《公食大夫禮》魚、腸、胃、倫膚,若九、若十有一,下大夫則若七、若九,與陳祥道《禮書》謂諸侯當十三,天子當十五者未合,宜有折衷,而往往以數語了之。知其於考據之學終淺,非說《禮》之專門也。其閒有可取者,如“裼襲”有衣之裼襲,有玉之裼襲,鄭註泥《玉藻》之文,於《聘義》“還玉”、“還璋”1,皆以為易衣、加衣之儀;《覲禮》“匹馬卓上”,蓋卓立向前之義,鄭註誤以“卓”為“的”;及《公食大夫禮》“又鼎,鼏若束若編”非以茅為鼏之類2。敬之所辨,亦時有千慮之一得,然所見亦罕矣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還玉、還璋”,殿本作“還璋、還玉”,誤,《儀禮·聘禮》:“君使卿皮弁,還玉於館……上介出請,賓迎。大夫還璋,如初入。”
  2.“鼏若束若編”,殿本作“鼐若束若編”,誤,據《儀禮·公食大夫禮》原文。
  禮經集註十七卷(山東巡撫採進本)
  明張鳳翔撰。鳳翔字蓬元,堂邑人。萬曆辛丑進士,官至兵部尚書。是書主朱子《儀禮》為經之說,大旨以鄭註為主。其閒自出新義者,則多所未允。如《士冠禮》文“降自西階,適東壁,北面見於母。”鄭註以適東壁為出闈門,賈疏謂母冠子無事,在闈門外,故子出闈門見之。敖繼公不從鄭義,以適東壁為在東堂下,其說已非。鳳翔又以為適東壁者又升自阼階,適東壁房前,北面見母。是時母已在房,果如所言,則“降自西階”之後,仍當有“升阼階”之文,何以經文無之耶?此類數處,皆立異而不能精確也。
  讀儀禮略記十七卷(兩江總督採進本)
  明朱朝瑛撰。朝瑛有《讀易略記》,已著錄。是書於經文不全錄,第曰自某至某。所錄多敖繼公、郝敬之說1,取材頗儉。其自為說者,亦精義無幾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敖繼公、郝敬”,殿本作“郝敬、敖繼公”。
  儀禮惜陰錄八卷(兩江總督採進本)
  國朝徐世沐撰。世沐有《周易惜陰錄》,已著錄。是書逐節逐句分解,撮標註義,頗為明簡,較所註他經稍善,然亦疏於考證。如《士冠禮》云:“闕項青組纓”,汲古閣本鄭註:“‘闕’讀如‘有頍者弁’之‘頍’,滕、薛名‘蔮’為‘頍’。”世沐謂字書無此“蔮”字而疑之,不知“蔮”本當作“簂”。《後漢·烏桓傳》云1:“猶中國有簂步搖”,註云:“簂音吉悔反,字或為幗。”蓋簂、幗二字通。《續漢書·輿服志》云:“太皇太后、皇太后入廟2,翦氂簂。公、卿、列侯、二千石夫人紺繒簂。”《廣雅》曰:“簂謂之??。”故《玉篇》、《廣韻》、《集韻》、《類篇》俱作“簂”字,可以正刊本作“蔮”之訛。至若《釋名》曰:“簂,恢也,魯人曰頍3。頍,傾也,著之傾近前也。”即鄭註滕、薛名“蔮”為“頍”之確證。而《釋名》作“簂”不作“蔮”,則汲古閣本鄭註作“蔮”,其誤顯然。世沐心知其誤而不能究其所以誤,殊覈之未審。又此書多載鄭註所引古、今文,然闕漏不可枚舉。即如《士冠禮》註云古文“闑”為“槷”,“閾”為“蹙”,又云古文“旅”作“臚”,又云今文“纁”皆作“熏”,又云古文“盥”皆作“浣”,又云“壹”古文皆作“一”,又云今文“枋”為“柄”,又云古文“啐”為“呼”,又云古文“亶”為“癉”,又云今文“格”為“嘏”。此九條俱失載,則他篇可知。又若《士冠禮》“戒賓”節在“筮賓”之前,而世沐謂戒賓當在筮賓之後。今考鄭註,戒賓者,戒主人之僚友;筮賓者,筮其可使冠子者。蓋先戒衆賓,後乃於衆賓內更筮其最吉,特使冠子。故賈疏謂:“取人之法,先筮後戒。今以此賓是賢者,必知是吉,故先戒賓。賓已許,方始筮之。以其賢,恒自吉”,故先戒後筮。此義最易曉,而世沐謂當先筮後戒,疏矣。至謂冠子一醮足矣,三醮則意復詞縟,具文滋偽,又謂字冠者不當有祝詞之類,尤臆斷之說也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後漢”,殿本作“前漢”,誤,據《後漢書》卷九十《烏桓鮮卑列傳》。
  2.“皇太后”,殿本作“太后”,誤,據《後漢書·輿服下》原文。
  3.“頍”,殿本脱,據《釋名·釋首飾》“簂”字條原文。
  喪禮吾說篇十卷(浙江巡撫採進本)
  國朝毛奇齡撰。奇齡有《仲氏易》,已著錄。奇齡說經,好立異義,而顛舛乖謬,則莫過於是書。大旨以子夏《喪服傳》為戰國以後人偽作,故逐條攻擊,務反其說。其叛經之尤者,如謂“喪服有齊衰無斬衰”。考《釋名·釋喪服》曰:“斬1,不緝其末,直翦斬而已。齊,齊也。”故鄭註《喪服傳》曰:“斬,不緝。齊,緝也。”與《釋名》之義相符。奇齡乃謂齊而不緝,乃齊之本名。而從而緝之,則又以緝齊得名。三年之重齊不緝,期功則緝之。然所謂“齊而不緝”,仍是《釋名》“斬衰,不緝其末”之說。又何必陽改其名而陰存其實乎2?至謂期功以下之齊乃緝,則齊衰三年者皆已不緝,是改斬之名下同於齊,又改齊之實上同於斬。支離怪變,彌為不可究矣。奇齡以《周禮》、《儀禮》同出戰國人偽撰,故於《周禮·司服職》“齊衰”、“斬衰”之文,置之不道。至《左氏》乃奇齡所最信者也。考《昭公十年傳》3:“晉平公卒。叔向曰:‘孤斬焉在衰絰之中’”,杜預註曰:“既葬,未卒哭,猶服斬衰。”明為斬衰之確證。乃引《雜記》“三年之喪如斬”語,謂非服斬之義4。《襄公十七年傳》:“齊晏桓子卒。晏嬰粗縗斬,苴絰、帶、杖,菅屨5。”是斷斷不得謂之非斬服者。奇齡亦謂“斬”字下屬“苴絰帶”為句,乃斬苴麻以為絰帶。《荀子》一書,亦奇齡之所最信也。考《三年問篇》明出“斬衰”之名6,不能復辨,則曰《禮論篇》中但有“齊衰”無“斬衰”,《三年問篇》乃後人妄改。夫稍可穿鑿之處,即改易其訓詁、句讀以就己說,至必不可掩之處,則遯而謂之妄改。持是以往,天下復有可據之書乎?奇齡又謂三年之喪當為三十六月,不得折月,而又無解於《荀子·禮論篇》“二十五月而畢”之文7,遂謂畢者乃畢衰服也,至二十七月禫後又加禫服九月。考《閒傳》曰:“中月而禫,禫而纖,無所不佩。”孔穎達疏曰:“此謂禫祭既畢,吉祭以後,無所不佩。”又《喪服小記》曰:“再期之喪,三年也。期之喪,二年也。”《喪大記》曰8:“禫而從御,吉祭而復寢。”《檀弓》曰:“是月禫,徙月樂。”《閒傳》又曰:“中月而禫,禫而飲醴酒。”飲酒者先飲醴酒,食肉者先食幹肉,是徵諸禮經,顯有典訓。今奇齡謂“禫後服綅冠素端者,凡十月”,與經義無一相合。豈先王制禮之意乎?其他若謂父在為母不當期年,父母不當為長子三年,皆據律以議經。至謂本生父母不當降在期服,傳重者不必嫡孫,則不特叛經,且背律矣。豈非恃其博洽,違心巧辨哉?
  【彙校】
  1.底本“斬”下有“衰”字,據《釋名·釋喪制》“斬”字條原文及殿本删。
  2.“乎”,殿本無。
  3.“考”,殿本作“左氏”。
  4.“非服斬之義”,殿本作“非服之斬義”,誤。
  5.“杖,菅屨”,殿本作“之履”,誤,據《左傳·襄公十七年》原文。
  6.“考”,殿本作“荀子”。
  7.殿本“畢”下有“之”字,衍,據《荀子·禮論篇》原文。
  8.“曰”,殿本作“也”,誤。
  儀禮訓義十七卷(庶吉士蔡廷舉家藏本)
  不著撰人名氏。前有自序,題康熙庚申,則近時人也。其書以一篇為一卷,第約取《註疏》而參以朱子及楊復之說。其餘諸家,概不採錄。雖頗簡易,然禮制委曲,非一家之言所可盡。《註疏》以外,限以朱子師弟二人,遂舉諸儒而屏之1,殆非該貫之道也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儒”,殿本作“人”。
  儀禮釋例一卷(安徽巡撫採進本)
  國朝江永撰。永有《周禮疑義舉要》,已著錄。是書標曰“釋例”,實止《釋服》一類,寥寥數頁,蓋未成之書。其釋冕服一條,辨註家“冕廣八寸,長尺六寸,績麻三十升布為之”之誤1,謂:“禮家相傳八十縷為升,古布幅闊二尺二寸,周尺甚短,以八尺當今之五尺,二尺二寸當今之一尺三寸七分半。如冕延有三十升,其經二千四百縷。是今尺一分之地,須容十七縷有奇。雖績麻極細,亦不能為此。”其說驗諸實事,最為細析。又謂冕有前旒無後旒,故《大戴禮》及東方朔俱云:“冕而前旒,所以蔽明”。《玉藻》、《郊特牲》云:“十有二旒”,不云二十四旒。漢明帝制冕旒有前無後,正合古義。《玉藻》云:“前後邃延”,不過謂冕長尺六寸,前延後延至武皆深邃耳2,非謂前後皆有旒也。其說與鄭註互異,亦可相參。惟宗陳祥道之說,謂《周禮》之韋弁即爵弁,其說過新,不可信。考《士冠禮》“爵弁服”註曰:“爵弁者冕之次,其色赤而微黑,如爵頭然。或謂之緅3,其布三十升。”《周禮》“凡兵事,韋弁服”註曰:“韋弁以韎韋為弁,又以為衣裳。”此爵弁、韋弁顯異者也。惟《書》云:“二人雀弁,執惠”,偽孔《傳》云4:“雀韋弁5”,似即以爵弁為韋弁者。然孔穎達疏云:“據阮諶《三禮圖》,雀弁以布為之。此《傳》言‘雀韋弁’者,此人執兵,宜以韋為之。然下言‘冕執兵者,不可以韋為冕’,未知孔意如何。”則孔疏於此《傳》原不深信。且即以爵韋為之,要止得名曰“爵弁”,不得通名“韋弁”。故《釋名》曰:“以爵韋為之,謂之爵弁。韎韋為之,謂之韋弁。”二語極為分晰,不容相混。至於《周禮·司服》有韋弁無爵弁,賈疏云:“爵弁之服,惟有承天變及天子哭諸侯乃服之。所服非常,故天子吉服不列之。”此義頗得。如必謂韋弁即爵弁,《司服》未嘗遺爵弁,則王之吉服自大裘至冠弁,其等殺凡八。公之服自袞冕以下,大裘不得服;侯、伯之服自鷩冕以下,袞冕不得服,以次殺之;士之服自皮弁而下,韋弁不得服。其制甚明。如韋弁即爵弁,士於禮已不得服矣,何以《士冠禮》曰“爵弁服纁裳”乎?且《儀禮》《士冠禮》、《士昬禮》、《士喪禮》既有爵弁服,而《聘禮》曰:“君使卿韋弁,歸饔餼”,又曰:“夕,夫人使下大夫韋弁歸禮。”則是既有爵弁,又有韋弁明矣,又安得以《司服》不載為疑也。永又補祥道之說曰:“《詩》:方叔將兵,‘服其命服,朱芾斯皇’,又曰:‘韎韐有奭,以作六師’。皆爵弁服之韠也。”今考《詩》“服其命服,朱芾斯皇”箋曰:“云命服者,命為將受王命之服也。天子之服韋弁,服朱衣裳也。”據此,則即《左氏傳》所云“韎韋之跗”註,正戎服之常也。必云爵弁之韠,殊無顯據。又《詩》“韎韐有奭,以作六師”箋曰:“此諸侯世子也。除三年之喪,服士服而來。未遇爵命之時,時有徵伐之事,天子以其賢,任為將軍。”疏曰:“將軍之時,猶未得命,由是仍服韎韐。”據此,則經云“以作六師”,蓋將受命為將軍,非已臨六師而以爵弁之韎韐為戎服也。故三章皆云“君子至止”,言諸侯初至天子之朝,非即臨戎可知。永引此二詩,亦未為確據。蓋永考證本精,而此則草創之本耳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誤”,殿本作“說”。
  2.“後”,殿本作“合”,誤,據《守山閣叢書》本此書“天子冕服”節註文。
  3.“緅”,殿本作“陬”,誤,據《儀禮·士冠禮》“爵弁服”句註文。
  4.“偽”,殿本無。
  5.“雀韋弁”,殿本作“爵韋弁”,下同,誤,據《尚書·顧命》“二人雀弁”句傳文。
  儀禮易讀十七卷(浙江巡撫採進本)
  國朝馬駉撰。駉字德淳,山陰人。《儀禮》經文詰曲,註疏浩繁,向稱難讀1。是編刻於乾隆乙亥。於經文諸句之中,略添虚字聯絡之,以疏通大意。又倣高頭講章之式,彙諸說於上方。大約以鄭註、賈疏為主,而兼採元敖繼公《集說》、明郝敬《集解》及近時張爾岐《句讀》諸書,閒亦參以己意。取便初學而已,不足以闡經義也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《儀禮》經文詰曲,註疏浩繁,向稱難讀”,殿本無。
  附錄
  五服集證六卷(浙江吳玉墀家藏本)
  明徐駿撰。駿,常熟人。是書成於正統戊午。考論五服之制,設為問答以明之。大旨於古制遵朱子《家禮》,當代之制則遵明太祖《孝慈錄》。所採諸書,不過十餘種而已。《明史·藝文志》作一卷,此本六卷。考序末有“大明歲次壬申進德書堂新刊”字1,則此本猶屬舊刻,不由竄亂。《明史》誤以“六”字為“一”字耳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考”,殿本無。
  讀禮問一卷(浙江巡撫採進本)
  國朝吳肅公撰。肅公有《詩問》,已著錄。是書取禮家喪服之制意所未喻者辨之,又雜論俗禮之不合於古者共六十五條。閒有可採,而師心之處為多。
  服制圖考八卷(江西巡撫採進本)1
  國朝朱建子撰。建子字辰起,秀水人2,朱彝尊之從子也。是編集歷代喪服禮制,每條下分古有今無、古無今有、古重今輕、古輕今重四目。後為《雜問篇》,凡三十九條。所引經傳禮書及諸家文集,頗稱該洽。然斬衰之喪有三十四條,而所引僅三十一條。如《政和禮》所載“夫為祖、曾祖、高祖承重者,妻從夫之喪”及《孝慈錄》所載“為人後者,為所後祖母之喪”,皆古今異制,而建子未及詳載。又齊衰杖期,如《儀禮》所載“繼母嫁,從,為之服,報。”大功九月,如《通典》所載“為人後者,為本生祖父母服儀”,亦古今異制,當一例詳辨者,亦皆脱略。則考覈尚未甚密也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服制圖考”,殿本作“制服圖考”,誤,《江西巡撫海第四次呈送書目》及清抄本此書皆作《服制圖考》。
  2.精鈔本《喪服制考》八卷,題“秀水後學朱建子辰始氏輯,長男丕武謹校”,前有康熙四十八年元宵後一日秀水朱建子辰始氏自序。(丁丙:《善本書室藏書志》)
  讀禮紀略六卷附婚禮廣義一卷(浙江巡撫採進本)
  國朝朱董祥撰。董祥字熊占,長洲人。是書成於康熙乙卯,乃其居父喪時所作,皆以糾正世俗之誤。其閒有泥古而過者,如母喪齊衰三年,固古者“喪無二斬”之義。然自明洪武以後,凡律令之文,皆云“為母斬衰”。仍欲依《喪服》之文服齊衰,等而上之,將遵古禮為母期年耶?是亂王制也。昭穆祔遷之說,陸佃已與何、張異議。至同堂異室而無左昭右穆之次者,朱子已云:“為禮者猶執祔祖之文,似無意義”,而兩存其說矣。董祥必欲昭遷而穆不動,穆遷而昭不移,不幾於親盡者不必祧,而祧者不必親盡乎?其他微文瑣節,事事繩以古義。持之有故,言之成理,而實多滯礙而難行。至於喪親匿喪之類,皆律有正條,懸如日月,更不待齗齗辨論矣。後附《婚禮廣義》一卷,斟酌今古之閒,較為易行。然皆前人家儀所已有,無勞復衍為也。
  右禮類“儀禮”之屬九部,一百五卷1,附錄四部,二十二卷,皆附存目。
  【彙校】
  1.“九部,一百五卷”,殿本作“十二部,一百十卷”,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