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典卷第八十一 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


  天子為庶祖母持重服議 天子立庶子為太子薨服議 天子為母黨服議 天子弔大臣服議 天子為大臣及諸親舉哀議 國有大喪使者章服及不爵命議 天子諸侯之庶昆弟及妾子為母服議 公主服所生議 諸王子所生母嫁為慈母服議 諸侯及公卿大夫為天子服議 諸侯之大夫為天子服議 皇太后長公主及三夫人以下為天子服杖議諸王女孫女為天子服議 宗室童子為天子服制議 童子喪服議 皇后降服及不降服議 皇后為親屬舉哀議 為皇后大祥忌日臨哭議 皇后親為皇后服議 諸侯及公卿妻為皇后服議 蕃國臣為皇后服議天子將吏為皇后附
  天子為庶祖母持重服議漢 東晉 宋
  漢文帝所生薄太后,以景帝前二年崩,天子朝臣並居重服。
  東晉安帝崇安四年,太皇太后李氏崩。祠部郎徐廣議:「左氏春秋母以子貴,成風稱夫人,文公服三年之喪。凡子於父之所生,體尊義重。且禮,祖不厭孫,固宜遂服。若嫌禮文不存,則宜從重,同於為祖母後齊縗三年。百官一周。」廣又尋按漢文所生薄太后亡,朝臣亦居重服。太常殷茂曰:「太皇太后名稱雖尊,而據非正體,主上纂承宗祖,不宜持重。謂齊服為安。」徐野人云:「若以魯侯所行失禮者,左傳不見譏責,而漢代持服,與正嫡無異。殷太常所上服事,於禮中尋求,俱無明文。然僕之所言,專據春秋也。」車胤答云:「漢代皆服重。且大體已定,此當無復翻革耶!」於是安帝服齊縗三年,百寮並服周。於西堂設菰廬,神武門施凶門柏歷。
  宋庾蔚之謂:「公羊明母以子貴者,明妾貴賤,若無嫡子,則妾之子為先立。又子既得立,則母隨貴,豈謂可得與嫡同耶?成風稱夫人,非禮之正,穀梁已自為通。小記云『大夫降其庶子,其孫不降其父』,此謂凡庶子,故鄭玄云『祖不厭孫』耳,非謂承祖之重而可得申其私服也。庶子為後,不得服其母,以廢祭故也。則己卒,己子亦不得服庶祖母可知矣。小記言『妾子不代祭』,穀梁傳言『於子祭於孫止』,此所明凡妾,非謂有加崇之禮者也。古今異禮,三代殊制。漢魏以來,既加庶以尊號徽旗章服,為天下小君,與嫡不異,故可得服重而廟祭,傳祀六代耳,非古有其議也。」
  天子立庶子為太子薨服議晉 宋
  晉惠帝愍懷太子以庶子立為太子,及薨,議疑上當服三年。司隸王堪議:「聖上統緒,無所他擇,踐祚之初,拜於南郊,告於天地,謁於祖廟,明皇儲也。正體承重,豈復是過。」司隸從事王接議:「愍懷太子雖已建立,所謂傳重而非正體者也。依喪服及鄭氏說,制服不得與嫡同,應從庶例。天子諸侯不為庶子服,聖上於愍懷無服之喪。難者曰:『君父立之,與后所生同矣。焉有既為太子而復非嫡乎?』答曰:『嫡庶定名,非建立所易。喪服,庶子為其母緦,不言嫡子為其妾母,而曰庶子為其母,許其為後,庶名猶存矣。』」
  宋庾蔚之謂:「王堪以為拜為太子,則全同嫡正。王接據庶子為後,為其母緦,庶名不去,故雖為太子,猶應與眾子同,天子不為服。可謂兩失其衷,嘗試言之。按喪服傳通經,長子三年,言以正體乎上,又將所傳重。明二義兼足,乃得加至三年。今拜為太子,雖將所傳重,而非正體,安得便同嫡正為之斬縗乎?既拜為太子,則是將所傳重,寧得猶與眾庶子同其無服乎?天子諸侯絕傍周。今拜庶子為太子,不容得以尊降之。既非正嫡,但無加崇耳。自宜伸其本服一周。庶子為後,不得全與嫡同,庶名何由得去?己服祖曾,與嫡不異,是與嫡同者也。祖曾為己服無加崇,是與嫡異者也。天子諸侯大夫不以尊降,又與眾子不同矣。」
  天子為母黨服議後漢 魏 宋
  後漢光武舅光祿大夫樊宏薨,帝親臨喪送葬。和熹鄧太后新野君薨,時安帝服緦,百官素服。
  魏太和六年四月,明帝有外祖母安成鄉敬侯夫人之喪。即甄后母也。太常韓暨奏:「天子降周,為外祖母無服。」尚書奏:「漢舊事亡闕,無外祖制儀。三代異禮,可臨畢,御還寢,明日反吉便膳。」尚書趙咨等奏:「哭敬侯夫人,張帷幕端門外之左。群臣位如朝。皇帝黑介幘,進賢冠,皂服。十五舉聲則罷。」詔問漢舊云何?散騎常侍繆襲奏:「後漢鄧太后新野君薨時,安帝服緦,百官素服。安帝繼和帝後,鄧太后母即為外祖母也。但太后臨朝,安帝自藩見援立故也。又按,後漢壽張恭侯樊宏以光祿大夫薨,宏即光武之舅也,親臨喪葬。準前代,宜尚書、侍中以下弔祭送葬。」博士樂詳議:「周禮,王弔,弁絰,錫縗。禮有損益,今進賢冠,練單衣。」又詔:「當依周禮,無事更造。」蜀譙周云:「天子、諸侯為外祖父小功,諸侯嫡子為母、妻及外祖父母、妻父母,皆如國人。舊說外祖父母,母族之正統;妻之父母,亦妻族之正統也。母、妻與己尊同,母、妻所不敢降,亦不降。」
  宋庾蔚之謂:「禮,父所不服,子不敢服。嫡子為妻之父母服,則天子、諸侯亦服妻之父母可知也。妻之父母猶服,況母之父母乎!」
  天子弔大臣服議周 魏 晉 大唐
  周制,司服職:「掌王之吉凶衣服,王為三公六卿錫縗,為諸侯緦縗,為大夫士疑縗。其首服皆弁絰。」君為臣服弔服。鄭司農云:「錫,麻之滑易者,十五升去其半,有事其布,無事其縷也。緦亦十五升去其半,有事其縷,無事其布也。疑縗,十四升縗也。」鄭玄謂:「無事其縷,哀在內也。無事其布,哀在外也。疑之言擬也,擬於吉。」
  魏蔣濟奏:「會喪不宜去冠。奏事者上言,前會故鎮軍朱鑠喪,自卿以下皆去冠,以布巾帕額,使者、侍中、散騎則不。皆非舊法。夫冠成德之表,於服為尊。唯君親之喪,小斂之前,與服罪之人去冠。其餘禮儀,雖齊縗之痛,有變無廢。今為弔去冠,甚違禮意。」下博士評議。博士杜布議,以為:「論語曰:『羔裘玄冠不以弔。』故周人去玄冠代以素弁。漢去玄冠代以布巾,亦王者相變之儀,未必獨非也。古禮野夫著巾,古者軍禮韋弁冠,今者赤幘,此明轉相變易,不可悉還反古。今宜因漢氏故事。又按漢儀注,諸侯王薨,天子遣使者往,皆言使者素服。又禮自天子下達於士,臨殯斂之事,去玄冠,以素弁。君子臨喪,必有哀素之心,是以去玄冠,代之以素。是以漢中興,臨喪之事與禮合。自是之後,或言臨喪,使者常吉服布巾。以為使者亦宜去玄冠,代以布巾,示不純吉。侍中、散騎諸會喪,亦宜去玄冠,代以布巾。」詔從布議。吳射慈喪服圖:「天子弔三公,弁絰錫縗。弔大夫士,皆弁絰疑縗。弔畿內諸侯,弁絰緦縗服。」
  晉摯虞云:「凡使弔祭,同姓者,素冠幘,白練深衣,器用皆素。異姓者,服色器用皆不變。」
  大唐之制,如開元禮。
  天子為大臣及諸親舉哀議後漢 魏 晉 東晉 大唐
  後漢明帝時,東海恭王薨,帝出幸津門亭發哀。
  魏大司馬曹真薨,王肅為舉哀表云:「在禮,大臣之喪,天子臨弔。諸侯之薨,又庭哭焉。同姓之臣,崇於異姓。自秦逮漢,多闕不修。暨光武頗遵其禮,於時群臣莫不競勸。博士范升上疏稱揚以為美。可依舊禮,為位而哭之,敦睦宗族。」於是帝幸城東,張帳而哭之。及鍾太傅薨,又臨弔焉。
  晉武帝咸寧二年詔:「諸王公大臣薨,應三朝發哀者,踰月舉樂;其一朝發哀者,三日不舉樂。」按摯虞決疑注云:「國家為同姓王、公、妃、主發哀於東堂,為異姓公、侯、都督發哀於朝堂。」
  東晉元帝姨廣昌君喪,未葬,中丞熊遠表云:「按禮『君於卿大夫,比葬不食肉,比卒哭不舉樂』,惻隱之心未忍行吉事故也。被尚書符,冬至後二日小會。臣以為廣昌君喪殯日,聖恩垂悼。禮,大夫死,廢一時之祭。祭猶可廢,而況餘事。冬至唯可奉賀而已,未便小會。」詔以遠表示賀循。循答云:「按古者君臣義重,雖以至尊之義,降而無服,三月之內猶錫縗以居,不接吉事。故春秋晉大夫智悼子未葬,平公作樂,杜蕢譏之。咸寧詔書,宜為定制。」
  大唐之制,如開元儀。
  國有大喪使者章服及不爵命議魏 晉
  魏晉故事:「問:『今以宗室為監公主喪使者,應著何服?』卞搉答:『國有大喪,使者所服,禮無正文。事義相準,以為奉命監喪,宜服練素。』又問博士:『濟北嗣子應襲封,今有大喪,為故應遣使者拜?』卞搉答:『按春秋之義,國有喪,未葬,不爵大夫。自非有故不得已,皆須葬畢。』」
  天子諸侯之庶昆弟及妾子為母服議漢 晉
  漢戴德喪服變除曰:「天子諸侯之庶昆弟與大夫之庶子,為其母大功九月,哭泣飲食思慕猶三年。」
  晉賀循喪服要記曰:「公之庶兄弟父卒為其母,大夫之庶子父在為母,皆大功九月。凡降服,既降,心喪如常月。又天子諸侯賤妾子為其母,厭於父,不得制縗麤之服,三月而葬,葬已而除,居處飲食言語,心喪三年。」劉智釋疑曰:「凡屈不得服者,皆有心喪之禮。小功以下不稅服,乃無心喪耳。」
  公主服所生議宋
  宋庾蔚之云:「公主為其母,應周。何以言之?在室有餘尊之厭,服不得過大功,故服母及兄弟,不得有異。既出則無厭,故為母得周。所以知既出則無厭者,禮,尊降、出降,親疏不異,尊降唯不及其嫡耳。至於厭降,唯子而已。在室,父在為母周;既出,服母與父同。是故知既出則無厭也。又,正尊不報,禮之大例。而女子適人,父報以周,使其移重於夫族,推旁親也。以此推之,出則無厭,理據益明。」
  諸王子所生母嫁為慈母服議晉 宋
  晉譙王司馬恬問范甯曰:「妾有二子而出嫁,君命他妾兼子為其母,所命妾今亡,子當有服不?」答曰:「昔男子外有傅,內慈母。君命教子,何服之有。」恬自斷云:「禮疑從重,篤至敬也。存同所生,沒成路人,於情未可。今勒小功,長奉烝嘗,以同子道。再周,乃參吉事。言制則不虧禮文,言情即不乖師資也。」徐邈云:「此庶子所生出嫁,受命為他妾子,便當始終如所生,其親母則同出母耳。若用古禮,當練冠麻衣,既葬除之。」車胤云:「大夫為庶母慈己者,小功也。」
  宋庾蔚之云:「母出,無相鞠養,便為無母,不必限其母亡。譙王所命,不為乖禮。此子自宜依慈母如母之服。按晉朝諸王用士禮,則應附父在為母之條。凡慈母以功勤致服,本無天屬之愛,寧有心喪之文乎!」
  諸侯及公卿大夫為天子服議周 漢 晉 大唐
  周制,喪服斬縗章:「諸侯為天子,天子至尊也。」馬融曰:「天下所尊,故曰至尊也。」
  漢戴德喪服變除云:「臣為君,笄纚,不徒跣,始死,深衣素冠,其餘與子為父同。」鄭玄變除云:「臣為君,不笄纚,不徒跣。」
  張祖高問:「士服天王云何?要記唯道大夫服君及家臣服大夫耳,不說士,恐有脫誤。鄭云『士服君亦斬縗』,無明文,而雜記云:『士居堊室』,此則士制周耶?士下吏服士,恐亦應同。」謝沈答曰:「朝廷之士服天王斬縗,禮之明文也。邑宰外任之士居堊室,制周。要記非脫誤,是簡略耳。」
  晉尚書問:「天子崩,於今臺書令史以上,為皆服斬縗之服不?」博士卞搉、應琳議:「禮,命士以上皆服斬。臺書令史,列職天朝,皆應服斬。」又問:「天子崩,令司州及河南郡吏出入導從,應易服制不?」卞搉答:「禮,庶人在官者服齊縗三月。又,近臣服斬。導從出入,皆應從服。」又問:「服隨君輕重,今司隸服斬,下吏服齊,為合禮意不?」卞搉答:「凡臣從君,皆降一等。今之牧守,皆古諸侯,以禮相況,輕重宜矣。」又問:「禮,義服不從。今司隸為君斬縗,義服也,下吏為從不?每降一等,當謂君喪其親者耳。古今行事復云何?」搉答:「禮,庶人為國君齊。今則不服。然吏若都官從事,有職司於喪庭者,故宜依庶人在官義耳。義服不從,謂近臣服君斬服之縗,依降一等者之差耳。前稱導從,指謂近臣。」
  魏晉故事云:「又問:『諸二千石長吏見在京城,皆應制服不?』博士卞搉、楊雍、應琳等上云:『禮,臣為君斬縗。自士以上見在官者,皆應制服。』」
  大唐元陵遺詔:天下人吏,敕到後,三日釋服。晉賀循云:「吏者,官長所署。」伏以公卿百寮,不同人吏,準禮,臣為君服斬縗三年。按高宗實錄,昭陵臣下喪服,皆準漢文帝故事三十六日。又按高宗崩,服紀輕重,亦依太宗故事。中宗、睿宗時,臣下喪制,並所遵守。據禮及故事,今百官並合準遺詔二十七日釋服。其小祥內,百官並無假日,每日平明,詣延英門,進名起居,不入正衙。至臨時,赴西內,哭訖各歸。至小祥日,去首絰,著布冠。其日早,集於西內哭。望日及大祥,又赴西內哭。大祥日,除縗冠杖等,服慘公服,至山陵時,卻服本縗服,事畢除之。
  諸侯之大夫為天子服議周 漢 東晉
  周制,喪服:「繐縗裳,牡麻絰,既葬除之。」馬融曰:「絰帶從大功制度。小功言澡麻,是言牡麻,知從大功也。既葬除其服,天子七月葬,不言七月者,言同時而除也。」繐者小功之繐。理其縷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。繐細其縷者,以恩輕也。升數少者,以服至尊也。凡布細而疏者謂之繐,今南陽有鄧繐也。繐縗四升有半,其冠八升。此繐縗也。其服在小功之上,欲著其縷之精粗。升數在齊縗之中者,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。諸侯之大夫為天子。傳曰:「何以繐縗也?諸侯之大夫接見於天子。」接猶會也。諸侯之大夫以時會見於天子而服之,則其士庶人不服可知。
  漢戴德云:「繐縗七月之服。諸侯之大夫,始聞天子之喪,白布深衣,十五升素冠,吉屨無絇,從諸侯哭於朝。張帷為次於官舍門外,別外內,食蔬食,有鹽酪之和。凡再不食。既成服,服繐布縗裳,十一升白布冠,纓、緣皆十一升,帶亦如之,一辟廣三寸,偶結於前。絰用枲麻。首絰大四寸,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,右本在上,五分寸之三。七月而葬,葬已而除,受以朝服素冠。踰月復故。」
  石渠禮曰:「『諸侯之大夫為天子、大夫之臣為國君服何?』戴聖對曰:『諸侯之大夫為天子當繐縗,既葬除之。以時接見於天子,故既葬除之。大夫之臣無接見之義,不當為國君也。』聞人通漢對曰:『大夫之臣,陪臣也,未聞其為國君也。』又問:『庶人尚有服,大夫臣食祿,反無服,何也?』聞人通漢對曰:『記云「仕於家,出鄉不與士齒」,是庶人在官也,當從庶人之為國君三月服。』制曰:『從庶人服是也。』又問曰:『諸侯大夫以時接見天子,故服。今諸侯大夫臣,亦有時接見於諸侯不?』聖對曰:『諸侯大夫臣,無接見諸侯義。諸侯有時使臣奉賀,乃非常也,不得為接見。至於大夫有年,獻於君,君不見,亦非接見也。』侍郎臣臨、待詔聞人通漢等皆以為有接見義。」吳射慈云:「始聞喪,去吉冠,著素弁,十五升布深衣,從其君哭太廟阼階下,袒絻即位,成踊,襲絰,吉屨無絇。張帷為次於其所舍,別內外,蔬食飲水,牡麻絰。至成服,服四升半繐布縗,縷裳細而疏,其冠八升,纓帶中衣領袖緣亦如之。七月而除,受以朝服素冠。踰月復吉。」又徐整問射慈曰:「諸侯之大夫,時會見乎天子,故為繐縗七月,不知此大夫時以何事而得見也?若遠國大夫在蕃荒服者,未嘗及見天子,亦為服不?」答曰:「諸侯之大夫,有出朝聘之事,會見天子,故言時會。雖未會見,猶服此服。士已下則無服。」
  東晉簡文帝崩,鎮軍府問參佐綱紀服。邵戩答曰:「禮,臣為君服,皆斬縗。大夫居廬,士居堊室。又禮,君之喪,諸達官之長杖。先儒以為,非達官謂官長所自除人在官者也。庶人在官服天子,與畿內之人同,齊縗三月。按參佐無除者,宜用此禮。又禮,諸侯之大夫會見天子者,為天子服繐縗七月。按今綱紀,雖或被除敕,猶古諸侯之卿命於天子比耳。見北面時君,無二君之道,宜依繐縗之制。其無除敕,又未嘗會見,則宜無服。」
  皇太后長公主及三夫人以下為天子服杖議
  魏 晉 東晉 宋 大唐
  魏晉故事:「問:『皇太后、三夫人以下皆服斬,諸長公主及諸君崇陽園循容服制之宜。』卞搉等議:『按禮,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。依禮則公主宜服斬而不杖。禮,君夫人為長子三年,妾為君之嫡子與夫人同。則崇陽園循容宜三年。』又問:『太后及公主應杖不?』卞搉、應琳議:『禮,為夫杖,自天子達,皇太后應杖明矣。婦為舅姑,禮無杖文,皇后不應杖也。君之喪,夫人、世婦在次則杖,即位則使人執之如禮。三夫人已下皆杖。』」
  東晉太元二十一年,孝武帝崩,李太后制三年之服。
  宋永初三年,武帝崩,蕭太后制三年之服也。
  大唐天寶七載五月,宗正卿褒信王璆奏:「皇妹及女準禮出嫁後,各降本親一等,今並降為第二等,臣以為執禮故親,有虧恆典。伏請一切依服屬等第為定,不在降服限,仍請永為恆式。」奉敕依。
  諸王女孫女為天子服議魏 晉
  魏晉故事:「博士卞搉、應琳等議:『按禮,諸侯之夫人為天子,其服齊縗,本無服者也,猶從夫而同。今王始於大行皇帝本服周,以輕明重,依諸兄弟之義;所服至尊,疑當服重。王諸女,依諸侯兄弟禮,則應服斬也。孫女幼,未及於禮;若欲服,宜依諸侯之制。』」
  宗室童子為天子服制議魏 晉 大唐
  魏晉故事曰:「『皇子廣陵王年十一,孫為祖服周,當為臣服?從本親服?皇弟吳王年十,章郡王年七,又當倚廬,服成人禮,著何幘服?』應琳議:『按禮喪服,諸侯為天子斬。今廣陵王列土建國,古之諸侯,宜從臣例。又禮,童子不居廬,不杖不菲。廣陵王未冠,吳王、章郡王卑幼,不應居廬。古但有冠無幘,漢始制幘,可如今服卷幘。』」
  大唐元陵之制,孫為祖齊縗周年,臣為君斬縗三年。今伏準遺詔,皇帝服十三日小祥,二十五日大祥,二十七日釋服。臣下並從釋服。皇孫既是齊縗周年服,禮「有嫡子無嫡孫」,其服並合從皇帝十三日小祥,二十五日大祥,二十七日釋服。釋服後,以慘公服,至山陵時,卻服初齊縗服,事畢即吉服。
  童子喪服議周 漢 晉 宋
  周喪服經曰:「童子唯當室緦。」馬融曰:「童子未成人也。」鄭玄云:「童子,未冠之稱。」室宗之嫡子。雜記曰:「童子哭不偯,不踊不杖,不菲不廬。」未成人者,不能備禮。當室則杖。
  漢戴德變除曰:「童子當室,謂十五至十九,為父後,持宗廟之重者。其服深衣,不裳,其餘與成人同。禮,不為未成人制服者,為用心不能一也。其能服者,亦不禁。縗絰不以制度,唯其所能勝。」
  晉劉智釋疑曰:「嬰兒無知,然於其父母之喪,則以縗抱之。其餘親,八歲則制服矣。七歲曰悼,過此有罪,則入於刑;可刑必致之於禮,故在下殤之年,為之制服。按小功章昆弟之殤,服昆之下殤,是以下殤之年則行服也。」蜀譙周喪服圖:「童子不降成人,小功親以上皆服本親之縗。童子不杖不廬,不絻不麻。當室者絻麻,十四已下不堪麻則不。」吳徐整問:「為姑姊長殤在大功,下殤在小功,為姊下殤已下絻。六七歲未成童子,為父母不杖不廬不菲,至重猶尚不備。今此何以越得為姊殤服,備大功小功之制乎?十七八尚可,恐六七歲兒未能稱此縗麻。 」射慈答:「六七歲雖未為童,其姊死,故宜著布深衣。」
  宋庾蔚之謂:「馬融以童子為未成人,鄭玄以為未成人之稱,並不明下至幾歲。戴德以童子當室,十五至十九。譙周云『十四已下不堪麻,則不』。記云十五成童舞象耳,豈是經所云童子當室者耶?按禮稱童子,參差不一,以事推之,則大小可知矣。愚謂當室與族人為禮,若是八歲以上及禮之人,以其當室,故令與成人同。昔射慈以為未八歲者,服其近屬布深衣,或合禮意。」
  皇后降服及不降服議魏 晉
  魏田瓊云:「諸侯女嫁為天王后,降其旁親一等,與出降為二等,為外親尊不同則降。天子后為眾子無服。何以明之?據大夫於庶子大功,其妻亦服大功,今天子諸侯於眾子無服,后何緣獨服之耶?」
  晉賀循云:「諸侯女以為天王后,以尊還降其族人。」吳射慈云:「諸侯之女為天子后,為天王之親服,隨天王而降一等。諸侯之女為后,為其父母及昆弟為父後者服齊縗。其宗子亦不降。」徐整云:「諸侯女嫁為天王后,為外親尊同,則如邦人為君之長子三年也。
  皇后為親屬舉哀議晉 隋 大唐
  晉褚太后為從弟舉哀,博士王臻等議:「於至尊是族舅,雖不及舉哀,可從太后舉哀於朝堂。」又云:「太后前為褚衛軍劉夫人舉哀於式乾殿,至尊於朝堂,今宜依故事。」
  尚書王彪之議:「若至尊自應舉哀外族於朝堂,是也。自若不舉哀,唯應從太后遠出朝堂。未喻其禮,謂從舉哀之禮,自中朝迄於中興,朝廷已粗有常儀。至尊為內族於東堂舉哀,則三省從臨;為外族及大臣於朝堂舉哀,則八座丞郎從臨。至尊之奉太后,既率朝臣之儀,又盡家人之禮。二三情敬,實兼參臣子。今不應自舉哀者,謂應從太后臨於式乾殿,太后位西面東向,至尊位北面南向。」
  隋制,皇太后、皇后為本服內親及賓,一舉哀。
  大唐制,如開元禮。
  為皇后大祥忌日臨哭議晉
  晉博士徐禪上恭皇后大祥忌日臨哭事:「太學禮官謂至尊行先后之喪,亦同齊縗,今再周及忌日,無復祥變之事,謂不可躬行。臣按無經傳明文,則不應出。若晦日東堂舉哀,由朝廷參議,而事無指條。」
  兼侍中徐眾議:「按博士議,恭皇后再周,欲依三年之議,至尊東堂舉哀,群臣詣陵哭。臣按禮為王后服,無三年之制。左傳叔向云『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』,謂三年而後娶,達子之志耳。禮喪大記曰:『祥而外無哭者,禫而內無哭者。』文子之喪既除,越人來弔,受於廟門之外,垂涕洟而不哭,明喪既過無哭。禮不詣墓,而接於廟外。今后服既過,至尊無緣舉哀,群臣不應詣陵而哭也。」
  博士許翰等議:「按禮小記曰:『大功者主人之喪,有三年者,則必為之再祭。』鄭玄曰:『有三年者,謂妻若子幼少也。』再祭謂練祥也。凡人子之生,必有天父地母之道,故記有君薨而生子之禮。今二皇子之育,雖在恭后崩後,於禮是為有三年子幼少者也,則必為之有二祥之祭。杜元凱云:『天子諸侯雖卒哭除服,其練祥日,必有位矣。』今皇子出承國蕃,故王后喪,諸侯卑,不得為主。夫喪無主,禮有正文,至尊統天承重,則為主在聖躬也。乃同先帝先后於考妣,哀禮終於今晦,吉禘始於來朔,非人臣之所主也。記云:『為王后周,服母之義。』虞書曰:『百姓如喪考妣,三載遏密。』恭后母育天下,臣子有喪妣之恩。古門人於師無服,心喪三年,祥日之哭,所以終哀,非服喪三年矣。今聖代不可守以循常之名例,當博納同異,斟酌而用焉。」
  皇后親為皇后服議晉 宋
  晉國子博士王翼云:「按禮無明文,依準鄭制齊縗。諸婦誠非五屬,然緣成親,夫屬子道,則妻亦婦道矣,不得不制親屬之服。」
  故孝后崩,庾家訪服。博士王崑議:「五服之內,一同臣妾,宜準小君服周。」侍中高崧答以為,皆準五屬為夫人周。祠部郎孔恢云:「庾家男女宜齊縗,庾家諸婦雖非五屬女,今見在五屬之內,亦服周。」護軍江虨音斌云:「按賀公記,天子諸侯,五屬之內,雖不服職為臣,皆服斬縗,為夫人則齊縗周。天子諸侯既同,后夫人亦不可得異,但文有詳略耳。子姪服周,諸婦非復五屬之例,謂當從降夫一等。」鄭彌云:「諸婦宜從夫。若其夫自同人臣,婦亦宜同於臣之妻。與王后無準,雖欲寧戚,於大典有闕。」
  宋庾蔚之謂:「與天子有服,既為之斬縗,與王后有服則宜齊縗周也。雖婦亦宜以有服為斷,應如孔恢議。」
  諸侯及公卿妻為皇后服議晉 宋
  晉孝武帝太元中,瑯琊王納妃,裁登車而定后凶禍至,即依在途遭喪,改服即位哭。徐邈以為有服,記有其證:「君為天子三年,夫人如外宗之為君。」又曰:「外宗為君夫人,猶內宗也。」吳徐整問云:「經言為夫人、君,不道為其妻,然則公卿諸侯之妻,不為皇后服耶?」射慈答云:「皇后,天下之母,則宜服周。禮,君命其夫,后夫人亦宜命其婦。其受命,則不宜無服。」
  宋庾蔚之謂:「服問云:『君為天子三年,夫人如外宗之為君。』按鄭玄注云:『外宗,君外親之婦也。其夫與諸侯為兄弟,服斬,妻從服周。諸侯為天子服斬,夫人亦從服周。』按王肅注云:『外宗,外女之嫁於卿大夫者也,為君服周。』今鄭、王雖小異,而同謂夫服君斬縗,故妻從服周耳。未聞王妃服后與不。雜記云:『外宗為君夫人,猶內宗也。』鄭注:『皆謂嫁於國中者也。為君服斬縗,夫人齊縗,不敢以其親服服至尊也。外宗謂姑姊妹之女、舅之女及從母,皆是也。內宗,五屬之親也。其無服而嫁於諸臣者,從為夫之君。』按先儒皆以有親服之故,成以君臣之服。瑯琊王妃者,是司馬道子妻,於孝武定后,本娣姒小功之服。王者絕旁親,故宜成以臣妾齊縗之周。」
  蕃國臣為皇后服議天子將吏為皇后附○晉 宋
  晉恭皇后崩,時東海國臣弘據刺問禮官。太學博士謝詮按:「儀禮,諸侯之大夫為周王繐縗,至葬除,有正文。傳曰:『諸侯之大夫,時接見於天子也。』至於周王后崩,無喪服之制。周王天下父,周后天下母,諸侯大夫宜服繐縗,稱情為得。」又刺問云:「昔元、明二帝崩時,朝臣皆服斬縗,諸國臣繐縗七月。今朝臣既為皇后齊周,則國臣宜有差降,不得亦繐縗也。」謝詮答曰:「繐縗止於七月,故無降。錯綜記例,亦謂應有服,正疑於無降耳。按伯叔母與伯叔父,恩義有深淺,而服亦同齊。曾祖與宗子母、妻,服無差降。推此,則何必皆降乎,將以取節於既葬,故無等耶?」
  宋庾蔚之謂:「經但云諸侯大夫為天子,而不及后,則知於后無服也。若有服,則當連言。且傳云『時接見乎天子』,益知后不在其例矣。弘據引大夫之祭不成禮者,凡后之喪在其數,以明后必有服。蔚之按,記云:『士之所以異,緦不祭。』鄭氏云『然則士不得成禮』,諸侯之士亦不服天子及后,而亦不成禮。明不成禮不必為服,止以君有天王及后之喪,以宜隨例哀致,故亦同廢祭耳。」文明皇后及武元楊后崩,天下將吏發哀,三日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