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
藝術
洪武二十六年著令、凡天文地理醫藥卜筮師巫音樂等項藝術之人、禮部務要備知、以憑取用。在外行術占卜之人、聽於本鄉。不許越境興造妖妄等事
凡卜筮者舊有禁。惟瞽目卜筮、及陰陽人、憑此生理、許開卦肆
凡天文生醫生有缺、各儘世業代補外、仍行天下訪取。到日、天文生、督同欽天監堂上官、醫生、督同太醫院堂上官、各考驗收用
○弘治十一年、令訪取世業原籍子孫、并山林隱逸之士、及致仕退閒等項官吏生儒軍民人等、有能精通天文曆數陰陽地理、及五星子平遁甲大定六壬龜卜等術者、每府不過一二人、試中收用
凡欽天監太醫院各官陞遷、俱從禮部查明考選、定擬職事、咨送吏部詮註。該監天文生陰陽人、該院醫士醫生、俱三年一次大考
凡欽天監官生、太醫院官醫士生冊籍、每三年一次各清查造報。如有冒增隱漏等弊、將承行官吏及造冊人等參治。該院官醫士生有離任回籍者、俱赴部告明、給牒定限。如私逃及違限、徑行除籍
凡各府州縣舉到陰陽人堪任正術等官、醫士堪任正科等官者、俱從禮部勘明、陰陽人劄付欽天監、醫士劄付太醫院、仍委司官會同各堂上官考試。考中者、咨送吏部銓選。不中者、發回原籍為民、原保官吏治罪
【今俱納授不考、徑咨銓選】
僧道
釋道二教、自漢唐以來、通於民俗、難以盡廢。惟嚴其禁約、毋使滋蔓。令甲具在、最為詳密云凡僧道給度。洪武五年、令給僧道度牒、罷免丁錢。僧錄道錄司造周知冊、頒行天下寺觀、凡遇僧道、即與對冊、其父兄貫籍、告度日月、如有不同、即為偽冒
○二十六年、令各司每三年考試能通經典者、申送到部、具奏出給度牒
○永樂元年、令三年一給度牒
○宣德元年、以僧道行童請給度牒甚多、諭禮部先令僧道官取勘、禮部同翰林院官禮科給事中及僧道官考試、能通經典、方准給與○正統十四年令、僧道應給度牒者、各僧道衙門先行勘試、申送有司、審係額內、并貫籍明白、仍試精通經典、方許申送禮部覆試中式、然後具奏請給○景泰六年令、僧道務要持行修潔、本戶丁多、不係軍匠鹽灶等籍、里老保結呈縣覆實、具申府司類呈該部、方許收度。仍勘各寺觀原定額數、如巳數多、不與出給
○嘉靖十八年奏准、僧道照
國初額設定數、每僧道一名納銀十兩、在內於兩京工部、在外於各布政司、直隸於各府上納類解、免其赴京。其兩京給度、在京准二千名、南京一千名
○三十三年題准、各府州縣納解、年終造冊、連庫收繳送戶部、給與號紙一張、咨送禮部填給度牒
○三十七年議准、每名量減銀四兩
○隆慶六年題准、禮部印發空頭度牒、通行各處召納。如有來京請給者、赴戶部納銀五兩、發號紙送禮部給牒
凡僧道禁例。洪武二十年令、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許為僧
○二十四年令、佛經番譯已定者、不許增減辭語。道士設醮、亦不許拜奏青詞。各遵頒降科儀。民有效瑜珈教、稱為善友、假張真人名私造符籙者、皆治以重罪
○二十七年、令榜示天下寺觀、凡歸併大寺、設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稅。每大觀道士、編成班次、每班一年高者率領。餘僧道俱不許奔走于外、及交搆有司、以書冊稱為題疏、強求人財、其一二人、於崇山深谷修禪、及學全真者、聽。三四人不許。毋得私刱庵堂。若遊方問道、必自備路費、毋索取于民。所至僧寺、必揭周知冊驗實、不同者拏送有司。僧道有妻妾者、許諸人趕逐、相容隱者罪之。願還俗者、聽。亦不許收民間兒童為僧、違者并兒童父母皆坐以罪。年二十以下願為僧者、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許。三年後、赴京考試、通經典者始給度牒、不通者杖為民。有稱白蓮靈寶火居、及僧道不務祖風、妄為議論沮令者、皆治重罪
○二十八年奏准、天下僧道赴京考試不通經典者、黜還俗。年六十以上者、免試
○永樂六年令、軍民子弟僮奴自削髮為僧者、并其父兄送京師、發五臺山做工。畢日、就北京為民種田、及盧龍牧馬。寺主僧擅容留者、亦發北京為民種田
○十年
諭禮部、天下僧道、多不守戒律。民間修齋誦經、動輒較利厚薄、又無誠心。甚至飲酒食肉、遊蕩荒淫、略無顧忌。又有無知愚民、妄稱道人、一概蠱惑、男女雜處無別、敗壞風化。洪武中僧道不務祖風、及俗人行瑜珈法稱火居道士者、俱有嚴禁。即揭榜申明。違者殺不赦
○十六年定、天下僧道、府不過四十人、州不過三十人、縣不過二十人。限年十四以上、二十以下、父母皆允、方許陳告有司、行鄰里勘保無礙、然後得投寺觀從師受業。五年後諸經習熟、然後赴僧道錄司考試、果諳經典、始立法名給與度牒、不通者罷還為民。若童子與父母不願、及有祖父母父母、無他子孫侍養者、皆不許。有年三四十以上、先曾出家而還俗、及亡命黥剌、亦不許寺觀住持容留。違者罪之
○宣德八年、令天下有司關津、但遇削髮之人、捕送原籍治罪如律
○十年、禁僧道私自簪剃、及妄言惑眾者
○正統六年令、僧道多有壞亂心術、不務祖風、混同世俗、傷壞風化。都察院即遵洪武舊例出榜禁約。違者罪之
○天順八年令、各處僧人年二十以上無度牒者、即便還俗。有隱瞞年歲者、并其師治罪
○成化二十三年令、僧道有父母見存、無人侍養者、不問有無度牒、許令還俗養親
○嘉靖八年奏准、凡宦戚施捨寺觀、不許容令婦女出入、及多蓄行童。若有私自簪剃、并犯姦者、各照律例問擬
凡清理寺觀。洪武二十四年、令清理釋道二教、凡各府州縣寺觀、但存寬大可容眾者一所、併居之、不許雜處於外。違者治以重罪。親故相隱者、流。願還俗者、聽○又令天下僧道有刱立庵堂寺觀非舊額者、悉毀之
○三十五年、令清理釋道二教、凡歷代以來、及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觀有名額者、不必歸併。新刱者歸併如舊
○永樂十五年、禁僧尼私刱庵院
○正統六年令、新刱寺觀曾有賜額者、聽其居住。今後再不許私自刱建
○成化十三年、禁約遊方僧人。凡僧道住持、敕建寺觀、許二人。敕賜并在外寺觀、各止許一人
○正德十六年奏准、今後再有私刱庵院寺觀、私度僧道尼姑女冠者、拏問治罪、寺觀拆毀入官
○嘉靖六年奏准、尼僧道姑、發還原籍出嫁、其庵寺房屋土地、盡數入官
○十四年、大興隆寺燬、令永不許復。併大慈恩寺一應修齋俱革。僧徒聽告就各寺依住。有歸化者、量給原寺田畝、仍免差徭六年
○十六年題准、各該有司欽遵
聖諭、化正僧徒、願自還俗者、聽其自求安便。各處寺院年久、宮殿任其頹壞、不許修葺。民間幼童、不許捨入為僧、私自披剃。如有此等、罪其父母及其鄰佑
○二十二年、令毀大慈恩寺
○萬曆元年、令五城御史查各寺觀庵院、有遊食僧道、驅令回籍、仍比照居民保甲法、置立油牌、開寫年貌籍貫以便稽查。其有私自簪剃、及不穿戴本等冠服者、訪拏治罪
凡禁止戒壇。嘉靖四十五年令、在外行撫按衙門、督率有司、各查本處僧寺若干、僧徒若干、明白登簿、不時查點、不到者罪坐住持、立限投銷。一切寄住遊僧、發回原籍當差。在京廠衛衙門、及五城御史、將京城內外地方大小僧寺、嚴加巡緝、有指稱受戒、姦淫不法者、訪拏重治
○萬曆元年、詔禁革萬壽廣善二壇、僧人戒法
凡保舉僧道洪武二十六年令、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縣、申呈開設僧道衙門、保舉到僧人劄付僧錄司、道士劄付道錄司考試、如果中式、就申吏部施行
凡僧道罪犯。弘治七年令、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姦淫者、就於本寺門首枷號一箇月、滿日發落
○十三年奏准、僧道官僧人道士、有犯挾妓飲酒者、俱問發原籍為民。若姦拜認義父母親屬、俱發邊衛充軍
○凡僧道額外擅收徒弟者、問發口外為民。住持還俗。僧道官知而不舉者、罷職
○凡漢人出家習學番教、不拘軍民曾否關給度牒、俱問發原籍各該軍衛有司當差。若漢人冒作番人、發邊衛充軍
凡尼姑女冠、洪武六年令、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、不許為尼姑女冠
凡真人名號。洪武中革前代所稱天師、止稱正一真人
○隆慶二年題准、革正一真人名號、勒令繳納真人府印、止許承襲上清觀提點
○萬曆五年、仍准復真人名號
凡道士差遣。萬曆四年題准、道士差往
各陵寢祭告者、止穿本等服色、不許假稱太常寺官、擅乘轎輿、及香帛木匣之外、多用人夫、致擾驛遞
教坊司承應樂舞
朝會宴享等禮、各有承應樂舞。以教坊隸祠司、故具列焉、而樂戶禁例附
教坊司額設奉鑾一員、左右韶舞二員、左右司樂二員、共五員。遇缺以次遞補。又有協同官十員、實授俳長四名、【隆慶六年以 東宮出閤、添協同□五員、俳長四名】協同俳長辦事色長十二名、及抄案執燈色長等、亦以次遞補
凡聖節冬至正旦行朝賀禮、上
徽號、進實錄、冊封、頒詔、進春、進曆、遣祭、郊祀、聽受誓戒、進士傳臚、及進士上表、俱用中和韶樂、兼用堂下樂
中和韶樂、設于奉天殿內。先一日于御前奏知。如再用、即奏云安定不動。計用舉麾奉鑾一員、侍班韶舞一員、看節次色長二人、歌工十二人、樂工七十二人
凡朔朢并歲首半月、太常寺奏祭祀陞殿、俱用堂下樂
凡大祀
天地、享
太廟、祭
社稷神祇、耕耤田、幸太學、導
駕、俱用堂下樂
堂下樂、設于奉天門北簷下。計用領樂韶舞等官三員、俳長二人、色長十二人、歌工十二人、樂工一百三人
凡大祀、慶成、聖節、冬至、正旦大宴、俱用丹陛樂、侑食樂
丹陛樂、設于奉天殿前丹陛上。計用領樂俳長二人、色長四人、歌工十二人、樂工一百八人
侑食樂、設于奉天殿內。計用唱盞奏樂奉鑾等官五員、領樂色長四人、歌工四人、樂工三十一人
凡禮部進表箋、及迎詔、俱用大樂
大樂、提調色長一人
凡大祀
天地導
駕回。
圜丘出南天門、方澤出北天門、錦衣衛官奏起輦、色長一人唱作樂、奉鑾一員唱樂奏神歡之曲、樂作。導至奉天門、樂止。
駕至奉天門、堂下樂作。
駕至奉天殿、樂止。
上易服。鴻臚寺官奏請陞殿。色長唱作樂。奉鑾舉麾唱樂奏聖安之曲、中和韶樂作。
上陞座。樂止。鳴鞭。致詞。俟贊禮、堂下樂作。禮畢、樂止。贊禮畢、奉鑾舉麾唱樂奏定安之曲、中和韶樂作。
駕興、還至華蓋殿、樂止。計用領樂官五員、俳長四人、協同俳長辦事色長十二人、各色色長八十四人。樂工十八撥、第一撥一百八人、第二撥至十八撥、每撥不等、大約二三十人、歌工每撥十二人
凡太廟時享導
駕回。
上祭畢、至廟街門內陞輦、錦衣衛官奏起輦、俳長唱作樂、官一員奏、樂奏敬祖宗之曲。導至午門裏、樂止。計用領樂官五員、俳長十人、各色色長四十人、樂工四撥、每撥一百八人、歌工十二人
凡祭
社稷導
駕回。
上祭畢、至社稷門內陞輅、錦衣衛官奏起輅、俳長唱作樂、官一員奏、樂奏神歡之曲。導至午門裏、樂止。計用領樂官五員、俳長四人、各色色長十六人、樂工二撥、每撥一百二人、歌工十二人
凡祭
山川導
駕回。
上祭畢陞輦、錦衣衛官奏起輦、色長唱作樂、官一員奏、樂奏神歡之曲。導至奉天門、樂止。計用樂工十八撥。樂章樂器并用人數、與
郊祀回同
凡幸太學導
駕回。
上幸太學禮畢、陞輦、錦衣衛官奏起輦、色長唱作樂、官一員跪奏、樂奏神歡之曲。導至奉天門、樂止。
上陞座、樂作。坐定、樂止。百官行禮、樂作。禮畢、樂止。
駕還宮、樂作。至奉天殿、樂止。計用樂工八撥。樂章樂器并用人數、與
郊祀回同
凡耕耤田導
駕回。祭
先農畢、至耤田所、戶部尚書捧鞭跪進、本司官引裝扮裏行十八人、內村田樂、老人四人、禾(□耒)十四人、各念禾詞。外行七十二人、各作樂器攛掇、隨駕行三推禮。畢、駕至儀門。【嘉靖十年後、□御觀耕臺】陞座、樂止。觀三公九卿耕訖、本司承應用大樂攛掇百戲院本探子觔斗隊舞。畢、【嘉靖十年更定、攛掇百戲俱于宴時承應】本司官跪贊致語。
駕至殿內陞座、進湯、進膳、俱用樂。順天府官并耆老人等行禮謝恩、樂作。禮畢、樂止。次百官行禮、樂作。禮畢、樂止。
賜百官酒飯、復入班行禮、樂作。禮畢、樂止。尚膳官進膳、樂作。進訖、樂止。百官入席、本司官奏、一奏本太初之曲。進酒、樂作。進訖、樂止。進膳、樂作。進訖、樂止。本司官跪奏進湯、樂作。徹湯、樂止。二奏仰大明之曲。進酒、進膳、進湯、樂作。進訖、樂止。皆如前。三奏民初生之曲。進酒、進膳、進湯、樂作。進訖、樂止。復皆如前。徹
御案畢、樂止。百官行禮、樂作。禮畢、樂止。鴻臚寺官奏禮畢、駕起陞輦、仍用十八撥樂工歌工前導。起輦、色長唱作樂、本司官跪奏、樂奏神歡之曲。導至午門前、樂止
凡大宴。
駕出至奉天門、色長唱作樂、丹陛樂作。
駕陞奉天殿、樂作。鴻臚寺贊百官四拜禮畢、樂止。光祿寺進
御筵、樂作。內官設案訖、樂止。進花、進膳、樂作。進訖、樂止。奉鑾奏、一奏上萬壽之曲。侑食樂作。斟酒。贊跪。本司官奏進酒。樂止。各官就坐、奏樂、奏平定天下之舞。引舞樂工二人、舞人樂工三十二人。舞畢、奏二奏仰天恩之曲。侑食樂作。奏進酒。樂止。殿外導湯樂作。領樂俳長一人、色長四人、攛節樂工二十四人、殿內迎湯樂作。領樂色長二人、歌工四人。湯至、奏進湯。樂作。贊饌成。徹湯。樂止。奏黃童白叟鼓腹謳歌承應舞。念禾詞俳長一人、歌工四人、樂工十五人、白叟六人、黃童八人。舞畢、奏樂奏撫安四夷之舞。引舞樂工二人、歌工四人、樂工十七人。高麗舞、琉球舞、北番舞、回回舞、各四人。舞畢、奏三奏感帝德之曲。
【今欽定感昊德之曲】
侑食樂作。奏進酒。樂止。奏樂奏車書會同之舞。舞人樂工三十四人。舞畢、奏四奏民樂生之曲。侑食樂作。奏進酒。樂止。導湯樂作、迎湯樂作如前。奏進湯。樂作。贊饌成。徹湯。樂止。奏樂奏表正萬邦之舞。引舞樂工二人、舞人樂工六十四人。舞畢、五奏感皇恩之曲。侑食樂作。奏進酒。樂止。導湯樂作、迎湯樂作如前。奏進膳。樂作。徹湯膳并
御筵、樂止。奏樂奏天命有德之舞。引舞二人、舞人樂工六十四人。舞畢、奏纓鞭得勝蠻夷隊舞。舞人樂工一百四人、承應內獅子舞五人。舞畢、官二員更迭致語、萬民安樂。天下太平。嵩呼萬歲。再動樂聲。樂作。樂止。百官四拜。禮畢
凡進士傳臚。
上將陞殿、色長唱作樂、官一員舉麾奏、樂奏聖安之曲。中和韶樂作。
上陞座、樂止。舉人行禮堂下樂作。禮畢、樂止。傳制黃榜案起、樂作。至丹墀置定、樂止。傳臚舉人行禮、樂作。禮畢、樂止。案起、樂作。案至奉天門外、樂止。大樂迎黃榜出。鴻臚寺官致詞、百官行賀禮、樂作。禮畢、樂止。本司官舉麾奏、樂奏定安之曲。中和韶樂作。
駕還宮至華蓋殿、樂止
凡進士上表謝恩。
上將陞殿、色長唱作樂、官一員舉麾奏、樂奏聖安之曲。中和韶樂作。
上陞座、樂止。鴻臚寺官贊百官行常朝禮、樂作。禮畢、樂止。諸進士行禮、樂作。禮畢、樂止。進表、表案起、堂下樂作。安置定、樂止。宣表畢、進士行禮、俯伏、樂作。禮畢、樂止。進士行四拜禮、樂作。禮畢、樂止。本司官舉麾奏、樂奏定安之曲。中和韶樂作。
駕還宮至華蓋殿、樂止
凡慶賀
東宮千秋節、并朔朢朝參、領樂官五員、俳長二人、歌工四人、樂工四十人
凡東宮冠禮畢、宴、用七奏樂、領樂官四員、俳長二人、色長四人、歌章拍板樂工四人、樂工十人
凡慶賀
皇太后聖節、女樂奉鑾等官妻五人、提調女樂四人、歌章二十四人、奏樂一百一十五人
凡慶賀
中宮女樂同
凡每日常朝、樂工二十人于午門外
御道兩旁侍立
凡諸王公主婚嫁、本司用大樂前導
凡進實錄、并纂修書籍成、賜宴禮部、俱本司承應凡進士傳臚後、例於禮部設宴、武舉開榜後、例於兵部開宴、俱本司承應凡四夷人朝貢到京、例于會同館設宴、本司承應凡供應樂器、遇有毀壞、本司申禮部題請、咨工部造辦。其絃線等料、南京教坊司三年一解、南京禮部咨禮部驗給
凡御樂庫看庫人役、三年一次僉補、每年六月六日、曬晾在庫袍服
凡樂戶禁例。本司官俳色長、諳曉某藝、于某年月日、補充某役、俱造文冊備照。如遇官俳色長有缺、皆以次選補。但係為事革役閒住者、再不得補充。其本司老疾不堪承應之人、放回原籍為民、一體當差
○洪武永樂間令、各衙門人指稱本司樂戶、寄附贓物、法司不得追取
○景泰七年議准、凡良家女子、本司不許買作倡優、犯者問擬如律、子女發回寧家。仍查原係民戶、今為樂戶、許令改正。其樂戶內有願從良者、聽其自首、與民一體當差
○弘治九年議准、樂戶家不許容留盜賊、及不知來歷之人、事發、官俳色長俱治罪
○又令私買私賣良家子女、及媒合人等、俱於三院門首枷號一箇月、滿日照依律例發落。該管色長并鄰佑人等不首告者、與同罪。官俳查提從重問擬
【南京及各□王府同】
○十三年奏准、教坊司官俳精選樂工、演習聽用。若樂工投託勢要、挾制官俳、及抗拒不服拘喚者、聽申禮部送問、就於本司門首枷號一箇月發落。若官俳徇私聽囑、放富差貧、縱容逃躲者、參究治罪、革去職役
主客清吏司